遊說法8月8日上路 遊說事前登記、事後申報財務 違者將受罰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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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8月8日上路 遊說事前登記、事後申報財務 違者將受罰

2008年08月08日
本報2008年8月8日台北訊

遊說法在今天8月8日父親節開始施行,台灣成為繼美國、加拿大之後,第3個制定專法規範遊說的國家。內政部表示,遊說法規定,遊說採事前登記制,遊說者、遊說對象、內容、花費等均須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登記、申報,並作資訊揭露,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新台幣250萬元罰鍰。

內政部說,遊說者如未依規定申請登記,經通知限期未補行登記,或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7天內未通知專責單位登記者,將依法處10-50萬元罰鍰;如有遊說申請故意登記不實、財務收支故意申報不實等行為,依法處20-100萬元罰鍰。

依遊說法規定,「遊說」是指遊說者意圖影響法令、政策或議案的形成、制定、變更或廢止,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的人表達意見的行為。遊說公開、透明之程序,不致過度影響言論自由,而人民原有的陳情、請願等權利,也不因該法施行而受影響;另外,以演講、發行刊物、召開公聽會、利用大眾媒體或集會遊行等公開方式所為表達意見之行為,則不屬遊說之範疇。

遊說法所定的被遊說者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民意代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以及所有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總數超過5800人,有超過740個機關須配合執行此項法律。依該法規定,中央機關、地方機關,以及地方議會,都要成立遊說專責單位,負責受理遊說登記的相關業務。據內政部公告,過半中央機關的受理窗口為政風單位,其次為祕書單位,中研院則設在院長室。

內政部長廖了以昨(7)日在行政院會報告中說,遊說法制定的目的,主要是在於讓民眾瞭解,「誰」為「何事」在遊說立法或行政部門,因此,遊說者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報表須定期申 報,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也應將遊說事項通知專責單位登記,上述資料均須由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政府公報。遊說者如未依規定申請登記,經通知限期未補行登記,或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7日內未通知專責單位(人員)登記者,將依法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至如有遊說申請故意登記不 實、財務收支故意申報不實等行為,依法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依該法規定,遊說者可分為自行進行遊說之人民、團體及受委託遊說之自然人及營利法人兩大類。如為受委託進行遊說,自然人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營利法人則須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向內政部申請備案後,始得受委託,以引導遊說朝專業化發展。內政部表示,該法施行後,對於受委託遊說者之備案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將登錄上網供各界查詢。

在利益迴避方面,擔任公職者,除各級民意代表外,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向其離職前5年內曾服務機關進行遊 說。各級民意代表則不得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10%以上之事業進行遊說。違反利益迴避規定者,將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 鍰。

不過,遊說法並未將國營事業列入規範內。

各機關專責單位或人員聯絡資料以及遊說法令、書表格式等訊息,目前已登載於內政部遊說法專題網站,提供各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