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濫用風景名勝資源將受罰



摘錄自2008年8月8日新華社濟南報導

泰山風景名勝區服務項目經營管理辦法日前經山東省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這一辦法,凡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從事服務項目的經營者,均應首先取得相應的服務項目經營權,並繳納一定的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對于違反規定經營,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將由泰山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給予處罰:擅自改變經營性質的;在店外經營或者佔道經營的;違反規定懸挂或者擺放物品的;尾隨兜售或者強買強賣的;圈佔景點或者佔用公共設施進行收費的;採取誘導或者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利的;為違法經營或者其他違法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


發表時間: 週一, 2008-08-11 14:42 提交人: 易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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