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竹架廣告 4建商老闆送辦



摘錄自2008年9月1日聯合報板橋報導

搭建竹架做廣告的商家要注意了!台北縣政府因竹架拆不勝拆,決定祭出鐵腕,首開重罰先例,把包括知名建設公司的4家建商老闆,依違反建築法規定移送板橋地檢署偵辦,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縣府工務局指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不耐燃材料,始可申請為廣告構造物,竹架因不同於鐵架、輕鋼架等「不耐燃材料」,不能申請納入廣告物管理,只能當成違建強制拆除。因目前沒有收取違建拆除費用的法源依據,以致竹架拆除後,業者只要花1、2萬元重新搭設,就可大做廣告,造成拆不勝拆的困擾。

北縣因此針對竹架違建廣告經強制拆除後,業主又在原地、原位置重搭竹架,再做相同廣告,率先將業主依違反建築法第95條移送檢方偵辦;而且移送時,不調查架設竹架者是廣告公司或地主,而是直接以廣告內容的商家負責人為對象。例如建案廣告的移送對象就是建設公司負責人,而非建商的廣告商,希望藉由「源頭管理」,遏阻竹架廣告林立、破壞市容景觀的情形。


發表時間: 週一, 2008-09-01 23:45 提交人: 劉育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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