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 替代役男踢死狗 判刑 3月



摘錄自2008年9月2日自由時報台南報導

動物保護概念抬頭,相關法令也更加周延,台南市曾發生一名替代役男因為不滿鄰居小狗狂吠,將狗踢死,經飼主提告,法院判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也成為全國首宗因虐待動物遭判刑案例,值得警惕。

住在台南市東區的洪姓替代役男,長期不滿附近鄰居飼養的小狗,每次在進出巷口時都對著他狂吠,去年11月中旬他返家時,又遭小狗追逐,洪某一氣之下,下車踢了小狗幾下。 不料,小狗不久後竟然暴斃,飼主不甘愛犬送命,一狀告上地檢署。

檢方傳訊洪某,洪某坦承犯行,表示未能控制情緒,才會踢狗造成不幸,經檢察官以違反動物保護法聲請簡易判決,台南地院在今年5月判洪某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創下台灣首宗傷害動物遭判刑個案。

動物防疫所所長李朝全指出,動物保護法在今年修訂通過後,除了增加罰款額度外,也訂出刑責,如果民眾肆意攻擊動物,遭人舉發屬實,破財之外還得吃上刑事官司,相當划不來。


發表時間: 週三, 2008-09-03 00:33 提交人: 林琬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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