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管!夜市戲虐動物違反人道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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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管!夜市戲虐動物違反人道

2008年09月22日
作者:林憶珊(關懷生命協會專員)

夜市撈金魚是大家的童年記憶,不過這卻代表社會普遍漠視對生命的尊重(圖片來源:Adrian)民國81年初,台灣民間興起一種殘忍的遊戲,名為「挫魚」。以無餌釣鉤,把池魚戳得遍體鱗傷,慘不忍睹,當時由昭慧法師發起「反挫魚運動」。挫魚經各方抗議方才停止,不過諸如此類戲謔動物的遊戲一直未能在市面上全面消失 。這幾年南部夜市流行夾兔子,將活生生的兔子放在娃娃機裏,讓兔子任由怪獸夾子不斷驚擾,夾起摔下!不但如此,業者還推出抓龍蝦機、夾活老鼠機等新花樣。更甚者還在機器外面貼著「兔子不會痛」斗大的字,透露著業者罔顧生命的行為以及負面的生命教育 。

夜市流行玩意

用膠帶將小烏龜綁上迴紋針,然後用磁鐵當釣具供人垂釣(圖片來源:湯宜之)由於烏龜不吃餌不能用釣的方式,用網子又撈不起來,因此商人設計將小烏龜身上用膠帶纏繞迴紋針,用小釣鉤鉤住迴紋針來釣烏龜,有的攤位很草率竟然用金屬鉤,小朋友拉起來有時會勾進烏龜腿了。有些攤位用塑膠鉤,烏龜不但被騷擾,膠帶纏繞甚至造成烏龜身體變形(葫蘆型)。有位朋友看不下去勸導老闆,有個攤位老闆後來很得意告訴朋友說:「改進了!不用膠帶了!用熱熔膠固定迴紋針!」結果導致龜殼都變形了,如此反而更是嚴重虐待。

根據觀察,釣烏龜太受小朋友歡迎了,一個週末保守可多個5-6萬收入,所以商家一再想各種新花樣掙錢。有人「發明」新招式,適逢暑假彰化流動攤販最近出現用膠帶將小烏龜綁上迴紋針,然後用磁鐵當釣具供人垂釣,就像撈金魚手法一樣,磁鐵碰到彎曲狀的迴紋針,經常會因吸附力不夠或滑動,比較有技巧性,有時操控不佳,卻會讓小烏龜摔個四腳朝天,有的烏龜因不耐摔而翻肚。

投幣式撈魚(圖片來源:Adrian)坊間還出現一種機器也有撈龍蝦的,那是一種類似夾娃娃的機器,只是機器裡的內容物變成了魚,一樣採投幣式,搖桿可上下左右去撈魚,但看起來撈中的機率大概很低吧,而可憐無辜的魚就在那種會讓魚群極度不安的空間內被人戲謔玩弄,久了 這些小動物倍受煎熬受創的身心,應該也變得容易短命死亡吧。根據一位朋友觀察的結果,她發現此種機器裏常看到死魚,或是魚游到錯誤的水域卡住,因為那不是好的養魚環境。

外來種危機

夜市戲虐動物的攤位其實也是造成生態浩劫的禍首,店家設遊戲攤位之餘,通常兼營買賣生意,猶記得童年時去夜市撈金魚倘若沒撈到,也可以用買金魚來彌補心理撈不到的遺憾,甚至店家有時還會半相送贈予民眾,當然前提是你有花夠多錢讓店家覺得值得送你;因此孩子的童年記憶的其中一項,為從夜市抱著「動物」的戰利品回家飼養。其中近年來最常見的及流行的是,可愛小小如10元硬幣的巴西烏龜,那是現代小女孩的最愛。

巴西烏龜是很便宜的物種,大抵市價20元就可以買到一隻。大家不要小看翠綠色的小小的巴西烏龜,小時候很小很可愛,但長大時竟然會像筆記本如此大。小朋友從夜市將巴西烏龜釣起來或買回家後,沒多久新鮮感一過,就會開始放生遺棄丟到河川裡。巴西龜是外來種,牠的適應性和繁殖力非常強,把它放生後,會大肆侵蝕生態資源,如今嚴重威脅本土野生龜與類似物種的生存,如今很多寺廟的放生池內,就有很多被丟棄放生巴西烏龜。

孩童人格的影響

小朋友被打跟小動物被打,人們常覺得,小孩被打是比較嚴重的,但實際上,這對兩者的影響是同樣嚴重,且具傷害性的。除了對孩童或動物的生理傷害外,暴力行為的展現對孩童人格亦有負面影響。1824年皇家動物虐待防治協會(RSPCA; Roy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在英國成立,該協會目標原是宣導「對動物友善」,並防止各種動物虐待行為。但現在RSPCA發現,動物福利的重要性,並不只是攸關動物的福利問題,而是對於人格健全發展有鉅大之影響力。所以,RSPCA相信動物福利與環境保護的議題,應被放入每個年輕人的學習經驗中。

國外教育理論投注許多心血研究動物保護教育對孩子人格的影響,一般相信,尊重生命的價值觀對孩子形成「仁慈」的善良品德有重要影響。例如「習慣性虐待」:捉泥鰍、剝田螺是許多人夢中的「童年樂事」。殘虐動物而有病態的「快感」,這是十足的「魔性」訓練。當孩子無故虐殺昆蟲、青蛙或是去夜市玩釣魚遊戲等,視比較低等的小動物為無生命體,大人竟忽視而不予以制止,易助長習慣性虐待之行為,因此,這些無心的小動作會在心裡引發殘暴的性格。當我們接觸任何生命時,不應當有玩弄娛樂的意圖,根據統計幼年虐待動物的人在成年後更具有暴力傾向。倘若我們讓小孩的童年建立在娛樂動物的快感,讓孩子對動物戲謔習以為常,基本上最後就容易對生命麻木不仁,未來這些主人翁們就容易變成社會犯罪潛在的高危險份子。

你可以怎樣做

動保法今年1月修定第10條就是夜市條款,第3款規定「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與贈與」。虐待的定義於動保法第3條第8款:「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要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物或其他方式,致傷害動物或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對應的罰則為動保法第27七條「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提醒一點此款為二造雙方都會被罰,不但設攤的老闆要被罰民眾也得被罰。

因此凡在夜市看到諸如此類動物戲虐的攤販,此類狀況明顯違反夜市法條第10條第3款,為不當目的而進行虐待動物。請向當地的主管機關檢舉,尤其是動物受傷或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的狀態之虐待畫面(例如烏龜殼破了或魚死了等畫面),最好將之先行拍照或影像存證,以免業者聽到查緝消息轉換陣地)。請勇於檢舉,動物保護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