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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申請環境資訊公開為什麼這麼難?

2008年10月22日
作者:唐昊(華南師範大學政治學副教授,著名專欄作家)

圖片來源:Flickr/ben v攝中國環保者和市民對今年中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頒布表示熱烈的歡迎。但中國司法救濟的不力,在阻礙公民申請資訊的公開以及相關法規的真正實施。

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環境資訊公開辦法》同時施行。這意味著在中國,政府環境資訊公開的法律框架已經確立,接下來最迫切的事情是如何使這些法律法規真正落在實處,以促進中國的政治和環保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公民申請資訊公開遭遇困境

現在,自兩法規正式施行以來(編註:指到今年8月)已有三個多月了,從其執行的效果來看,中國政府在主動公開環境資訊這一方面取得了很大進步。據環保人士馬軍調查,僅6月9日至26日,「水污染地圖」和「空氣污染地圖」就增加了一千多條資訊,而2004年至2006年間全中國各類環保公開信息總數才兩千多條。與此同時,兩法規的實施還提升了公眾對資訊公開的關注程度。截至6月30日,北京公眾訪問本市(編註:廣州市)政府網站「政府資訊公開專欄」達1489萬餘人次;全市各公開工作機構共接待公眾諮詢2.5萬餘人次,受理申請520件。

但和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相比,公民申請政府公開信息這一塊卻出現了大量問題。例如兩法規公佈後的第一個星期,北京市民朱福祥就於5月8日向北京市規劃委申請調取四季青鎮常青通達建設專案的環境規劃意見書,結果規劃委給他的是規劃設計的條件說明書;當他向四季青鎮政府對該鎮轄區內的兩棟樓的使用性質申請資訊公開時,對方的答覆是「你申請的資訊不存在」;在向市國土局申請公開四季青鎮門頭新村建設專案土地使用的資訊時,得到的是徵地的批准檔。《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施行近3個月來,公民申請公開信息所遭遇的答非所問、資訊不存在、不宜公開等各種形式的拒絕,都阻礙著資訊公開的順利進行。

為打破公民申請資訊公開受阻的僵局,許多當事人選擇了司法管道,但在現實中司法救濟也未能達到效果。5月4日,湖南汝城縣5位市民以「資訊不公開」為由,狀告汝城縣人民政府,而汝城縣法院、郴州市中級法院均未受理此案。前文所說的北京市民朱福祥以政府資訊不公開為由,將當地政府告上法庭,而法庭給他的卻是一個不予受理的裁定。另一申請資訊公開被拒的市民黃由儉則至今沒有見到法院的書面回覆。迄今為止,推動資訊公開各種各樣的具體訴求層出不窮,但是,這些要求資訊公開的申請無一例外地被駁回。

在中國,80%以上的環境資訊由政府掌握,而環境資訊的不公開、不平等給少數人暗箱決策創造了方便條件。環境污染事故頻繁發生,環境問題引發社會矛盾增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環境資訊不公開的產物。中國的環保事業,已經從一個觀念轉變階段發展到利益博弈階段,在此情況下,資訊公開遭遇尷尬其實意味著各利益主體之間博弈的升級。

資訊博弈的前因與後果

公民申請政府環境資訊公開之所以遭遇尷尬,首先是因為申請資訊公開和政府主動資訊公開的難度不一樣。因為政府所掌握的資訊與公民的需求不一定吻合,所以政府不能提供公民所需資訊是有可能的。在這個意義上,公民申請資訊公開對政府資訊管理工作是一個挑戰。英國是2000年通過了《資訊自由法》,但依法申請公開這一塊也是在5年後方能實施。

就中國目前的政府資訊管理能力來說,更加不容樂觀。在上述公民申請遭到拒絕的案例中,有些資訊是政府確實不知道,有些資訊是丟了,有些資訊則是在繁多的檔中找不到,當然也不排除故意掩蓋資訊的可能。而政府資訊不公開或者不及時公開,並不能得到任何有力度的懲罰,這也使得政府資訊管理方面的積極性遲遲無法生成。

其次是參與這一過程的各方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真正位置。公眾對知情權的長久期待,終於從兩法規上找到了釋放的途徑,因此對資訊公開,特別是環保資訊公開寄予了超乎尋常的熱情。在另外一方面,由於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等原因,政府習慣於將掌握的資訊作為獲取資源的手段,所以會竭力避免資訊公開,以維護自己的權力地位。迫切要求獲得知情權的民眾和對此並不習慣甚至反感的政府部門,二者間的心理反差過大,也擴大了公民申請資訊公開被拒絕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最後就是作為調節利益衝突的司法救濟軟弱無力。有了法律規定的原則,進一步為此建立一個具體制度的重要途徑就是行政訴訟和司法解釋。但現在的情況是,法院面對涉及政府環境資訊公開的行政訴訟,不知如何是好。最後的結果是,關於資訊公開的公民訴訟無一例外地被駁回。而司法上的不作為無形中等於鼓勵政府部門回避資訊公開。這其中的根本原因是,在中國,行政機關的地位要高於司法機關,司法機關的經費也來自政府財政撥款,甚至各地黨委都有一位政法委書記專管司法方面事務。司法與行政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司法無力調節行政部門與公民在資訊公開方面所產生的爭端。

解決之道:公民的持續努力與司法改進

平心而論,無論目前公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現實如何不盡人意,我們還是要承認,資訊公開條例的出爐是一個歷史性進步,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國政務資訊公開也因此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而公民社會需要做的是推動政府主動公開信息,並使之成為慣例和義務。在此過程當中,媒體的作用是非常重要和獨特的:媒體不但可以宣傳法規,而且當整個社會迫切需要環境等方面的資訊公開時,媒體可以通過事實的披露,而起到凝聚公民力量和形成輿論壓力的作用,使公民要求環境資訊公開的努力變得規範、集中、持久和強大。

同時,既然資訊公開本身是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那麼最佳途徑就是以各方都能過得去的方式來實現共贏。在這裡,政府也並非全然處於被動之中。兩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方式和程式均有明確規定,嚴格貫徹執行這些規定將提高政府效率和爭取在資訊公開過程中獲取主動。具體說來,這些舉措包括:設立獨立的資訊監察辦事機構,以監督各級政府部門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建立資訊管理的專業流程,對資訊的收集、儲存、保管、交換、查閱、設立、發佈進行細緻規範;定期對資訊公開情況進行統計和公示;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願和不及時公開相關資訊的,則需要制定行政上的懲罰措施。

同時,在公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這一塊,應開放司法救濟通道,即通過案例訴訟和司法解釋,明確政府和公民的權利義務關係,把相關規定具體化和明確化。例如:屬於依法應公開的資訊,法院經審查可判決行政機關限期提供;政府掌握公共資訊不公開或不及時公開造成公眾損失的,理應進行賠償。只有做到了這些,才能促成資訊公開具體制度的建立。最近的一個好消息是,據《南方週末》報導,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委託上海市高級法院作這方面的調研。看來,關於政府資訊公開的司法解釋有望於近期出爐。

◎本文轉載自中外對話網站,原發表日期20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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