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命令 | 環境資訊中心

緊急命令

2008年10月31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台灣地區於民國88年9月21日遭遇前所未有強烈地震,期中台中縣、南投縣全縣受創甚深,台北市、台北縣、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及其他縣市亦有重大之災區及災戶,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蒙受重大損失,影響民生至鉅,災害救助、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刻不容緩。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發布緊急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