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03日 上稿編輯: 黃苑蓉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Line 分享到Twitter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 災區雜項工作物、農舍或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於89年3月24日以前申請建築者,得依本規定簡化。 規定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0001-09.pdf 法令921震災重建 相關文章 九二一地震25年 重建新世界 2024/09/25 瓦礫冒險家 身處地震帶 台灣要有自己的特種搜救隊 2020/09/28 赤腳英雄養成記 救災現場搜救犬訓練大不易 2020/09/21 地震國的建築 耐震補強,老舊建物跟上了嗎? 2019/09/23 改變台灣的100秒 躍進 2019/09/16 改變台灣的100秒 變遷 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