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09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雖然「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規定,實施者對於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應以現金補償方式確保其權益,也明確規範權利變換價值之評定方式、程序與爭議處理原則;然而,補償金如何發放?特別是當原所有權人的產權有他項權利設定或遭致限制登記時,該如何處理?取得使用執照後,如何釐正權利變換結果圖冊?如何辦理接管?如何辦理新建房屋稅籍?產權如何移轉登記?對更新會、各級政府與協助辦理重建的專業者而言,則因缺乏一套可依循的參考機制,形成極大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