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本要點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村里及社區為規劃、協調推動震災重建事項,得設重建推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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