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0日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辦法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0800-06.pdf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辦法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0800-0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