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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