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本規程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調處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事項,應設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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