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0日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本規程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調處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事項,應設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組織規程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0900-03.pdf 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本規程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調處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事項,應設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組織規程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0900-0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