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居民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居民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於緊急命令期間提供九二一震災災區居民之臨時住宅,於居住期間內,為強制實施拆除或遷移前,應通知該臨時住宅依九二一受災戶臨時住戶分配作業要點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住戶。主任委員於受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依本辦法召開住戶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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