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為配合社政單位協助災區災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其購置基本基具設備、經營管理及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辦法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2400-05.pdf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為配合社政單位協助災區災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其購置基本基具設備、經營管理及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辦法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2400-05.pdf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為配合社政單位協助災區災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其購置基本基具設備、經營管理及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