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辦法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2500-05.pdf 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辦法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2500-0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