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 環境資訊中心

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2008年11月12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指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