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指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

《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

前往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