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所稱災區公有歷史建築,包括九二一震災地區歷史建築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為公有者。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辦法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2901-02-01.pdf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所稱災區公有歷史建築,包括九二一震災地區歷史建築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為公有者。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辦法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2901-02-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