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災區公有歷史建築,包括九二一震災地區歷史建築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為公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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