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之土地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環境資訊中心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之土地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2008年11月12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

新開發社區安置受災戶之對象如下:

一、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之受災戶。

二、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者,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

三、災區公共建設拆遷戶。

四、位於無法分割之共有土地、祭祀公業土地、臺拓地、頭家地、實驗林地、公有土地及無自有土地之受災戶。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安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