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轉移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者。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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