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轉移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者。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標準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4800-00.pdf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轉移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者。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標準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4800-00.pdf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轉移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者。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