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交通部補貼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震災受災觀光產業擔保借款利息展延損失作業程序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條之一規定,金融機構對受災企業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其利息經合意展延者,得由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承貸之金融機構於利息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予以補貼,以加速災區重建及加強金融機構協助受災企業重建生產力,特訂定本作業程序。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程序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5001-00A.pdf 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條之一規定,金融機構對受災企業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其利息經合意展延者,得由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承貸之金融機構於利息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予以補貼,以加速災區重建及加強金融機構協助受災企業重建生產力,特訂定本作業程序。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程序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5001-00A.pdf
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條之一規定,金融機構對受災企業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其利息經合意展延者,得由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承貸之金融機構於利息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予以補貼,以加速災區重建及加強金融機構協助受災企業重建生產力,特訂定本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