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居民房屋及土地申請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居民房屋及土地申請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

金融機構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同意承受災民因震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或房屋及其土地,以清償其原貸款債務在新台幣三百五十萬元以內部分,得在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之緊急融資利息貼補範圍內申請補助,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詳見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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