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金融機構辦理原購屋貸款利息差額實施要點 | 環境資訊中心

補貼金融機構辦理原購屋貸款利息差額實施要點

2008年11月12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內政部為辦理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補貼受災戶原購屋貸款利息與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補貼之利息及該優惠貸款規定應由借款人負擔利息之差額,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補貼對象:受災戶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金融機構向中央銀行申請利息補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