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補貼金融機構辦理原購屋貸款利息差額實施要點內政部為辦理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補貼受災戶原購屋貸款利息與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補貼之利息及該優惠貸款規定應由借款人負擔利息之差額,特訂定本實施要點。補貼對象:受災戶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金融機構向中央銀行申請利息補貼者。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要點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5300-05.pdf 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內政部為辦理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補貼受災戶原購屋貸款利息與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補貼之利息及該優惠貸款規定應由借款人負擔利息之差額,特訂定本實施要點。補貼對象:受災戶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金融機構向中央銀行申請利息補貼者。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要點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5300-05.pdf
內政部為辦理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補貼受災戶原購屋貸款利息與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補貼之利息及該優惠貸款規定應由借款人負擔利息之差額,特訂定本實施要點。補貼對象:受災戶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金融機構向中央銀行申請利息補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