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 | 環境資訊中心

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

2008年11月12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

災區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本規定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