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災區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本規定減化。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規定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5700-00.pdf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災區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本規定減化。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規定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5700-0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