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九二一大地震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獎勵要點為執行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災區個別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拆除重建,或經政府機關核可之遷村計劃集體遷村重建,並作為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住宅單位。但建築物使用用途類別非住宅,如檢具設籍等有供居住事實之證明,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原實際作為住宅使用者,不在此限。(一)農舍。(二)原住民住宅。(三)住宅、店鋪住宅、集合住宅。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要點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5800-00.pdf 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為執行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災區個別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拆除重建,或經政府機關核可之遷村計劃集體遷村重建,並作為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住宅單位。但建築物使用用途類別非住宅,如檢具設籍等有供居住事實之證明,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原實際作為住宅使用者,不在此限。(一)農舍。(二)原住民住宅。(三)住宅、店鋪住宅、集合住宅。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要點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5800-00.pdf
為執行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災區個別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拆除重建,或經政府機關核可之遷村計劃集體遷村重建,並作為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住宅單位。但建築物使用用途類別非住宅,如檢具設籍等有供居住事實之證明,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原實際作為住宅使用者,不在此限。(一)農舍。(二)原住民住宅。(三)住宅、店鋪住宅、集合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