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社區(以都市更新規劃辦理)公共設施工程設計須知

補助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社區(以都市更新規劃辦理)公共設施工程設計須知

一、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條定義之災區,其受災之社區(扣除集合住宅部分)以都市更新方式實施重建,合於本須知補助項目者,均得依規定申請補助。
二、同一申請計劃已接受相關機關(構)補助在案者,不予重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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