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補助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社區(以都市更新規劃辦理)公共設施工程設計須知一、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條定義之災區,其受災之社區(扣除集合住宅部分)以都市更新方式實施重建,合於本須知補助項目者,均得依規定申請補助。二、同一申請計劃已接受相關機關(構)補助在案者,不予重複補助。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須知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7000-01M.pdf 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一、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條定義之災區,其受災之社區(扣除集合住宅部分)以都市更新方式實施重建,合於本須知補助項目者,均得依規定申請補助。二、同一申請計劃已接受相關機關(構)補助在案者,不予重複補助。收藏文章複製連結參考資料須知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L7000-01M.pdf
一、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條定義之災區,其受災之社區(扣除集合住宅部分)以都市更新方式實施重建,合於本須知補助項目者,均得依規定申請補助。二、同一申請計劃已接受相關機關(構)補助在案者,不予重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