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4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融資對象:
(1)九二一震災災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2)九二一震災災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因運用管理震災捐款而成立之基金會。
(3)九二一震災災區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域或其他之受災戶,自行辦理重(新)建計畫而成立之重建委員會或都市更新會。
融資用途:
(1)為辦理重(新)建住宅所需之購地週轉金。
(2)為辦理重(新)建住宅所需之營建週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