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4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協助對象:
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申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作最終鑑定之九二一震災受損集合住宅。若有下列情形者,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本會)有權拒絕或暫緩受理申請或停止協助:
1.該集合住宅曾接受本會「築巢專案─協助受損集合式住宅擬定修繕補強計畫書方案」之協助完成第二階段修繕補強計畫書者或已接受本會「築巢專案─協助受損集合式住宅擬定修繕補強計畫書方案」之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協助。
2.該集合住宅於申請本方案協助前或辦理期間發生與建物受損權屬相關之司法訴訟行為者,本會得暫緩受理申請協助至司法判定確定。
3.該集合住宅區分所有權人以存證信函對於本方案之辦理提出異議者,本會有權主動終止協助。
計畫書方案(二)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D8908-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