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撥地方特殊性及急迫性計畫補助專款 | 環境資訊中心

預撥地方特殊性及急迫性計畫補助專款

2008年11月14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成立初期,並不接受民間團體或地方各級政府直接提案。所有補助計畫都必須依循政府層級,由地方層轉中央部會,經中央部會彙整後再提出,然後經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提報董監事聯席會審查核定。這種不接受民間團體與地方政府直接提案的作法,以及層轉提案的耗時流程,招致外界許多批評。

當時,由中央研究院李遠哲院長出面籌組並擔任團長的「災後重建民間諮詢團」即向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建議「由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匡列經費與縣(市)政府提撥相對等款項,成立重建專款,俾該團充分協助,作好重建工作」。李遠哲院長的建議,獲得災區縣(市)長的認同,惟對於「相對等配合」的部分,改為「由本會撥出專款,交由縣市政府運用」。

爰此建議,於民國89年1月31日經第一屆第二次臨時董監事聯席會核定「預撥地方特殊性及急迫性計畫補助專款」,提撥11億5000萬元供災區縣(市)政府彈性運用,並依據震災地區的嚴重性與幅員大小等不同條件分配補助,並要求該縣(市)政府自其震災捐款中,配合勻撥補助款的三分之一,設立保管專戶,就地方特殊性與急迫性需求,自行擬定計畫執行,並定期向本會回報執行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