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04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規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撤銷、廢止、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TLB08.pdf
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規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撤銷、廢止、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全文詳見 http://e-info.org.tw/921/921pdf/TLB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