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日】公民記者問:為什麼不可以?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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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日】公民記者問:為什麼不可以?

2008年12月11日
本報2008年12月11日台北訊,易俊宏報導

數位科技日新月異,一般民眾可以輕易的利用工具進行影像紀錄。近幾年興起的公民報導,不但抓到許多主流媒體的漏網鏡頭,也彌補了許多置入性行銷造成的資訊落差;從Wikipedia到Youtube等網站的興起,以及台灣公部門、民間團體舉辦的培訓等,公民新聞已經是全球趨勢。媒體觀察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指出,台灣現行法令沒有對所謂的主流媒體、或公民媒體進行區隔,但是在採訪現場時,警方的執法態度對公民記者仍有相當大的歧視。

在最近幾起新聞事件中,無論是對在樂生議題上、野草莓學運中,或是關注在台流亡藏人的權益等等,公民記者的採訪都遭受警方的不當對待。對於警方濫權的問題,趁著世界人權日,多位公民記者協同至警政署前進行採訪,問題包括「警方是否拒絕在行使公權力時,人民在旁紀錄、監督?」「哪條法律規定『人民』不能採訪?」等等,要求相關單位能公開回應。

警政署公關主任蔡義猛無視在場公民記者人數,要求群眾在狹小的會客室內進行接待,甚至提議「分批」進行記者會,公民團體卻希望同時對全體做說明,場面一度僵持不下。接著,有位自稱是副主任的官員出面協調,對於民眾的提問卻表示「你們不是記者,我不用回答你們問題」,但是現場的民眾卻認為,政府身為公僕,不該拒絕人民的提問與監督。

到最後,由警政署自行認定是「陳情活動」,雖然對訴求內容語焉不詳,卻由中正一分局忠孝派出所所長林崇志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逕自對採訪者舉牌警告。而當苦勞網祕書長孫窮理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要求林崇志行使職權時陳述理由,林崇志則回應:「我依集遊法,不用管警察職權行使法!」

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邱伊翎指出,就算是警察依法行政也不能剝奪人民紀錄的權利,了解公共事務或進行紀錄本來就不是記者的特權,而警政署還是在限制人民知情的權利。管中祥則強調,所謂「記者証」其實是各組織單位自行印製的,沒有統一格式,有記者証才能採訪顯然是個假命題;他表示,只要公民依程序提出申請,就應有紀錄與採訪的權利。

孫窮理則表示,在主流媒體的商業導向操作下,弱勢議題往往無法完整呈現,如果沒有公民媒體的紀錄,公共領域的資訊將更難流通。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秘書長陳瑞賓指出,唯有讓資訊流通才能產生關注、引發行動,特別是環境議題的公共性與永續利用等議題,更需要多元對話。


「請問署長:為什麼不可以?」街頭紀錄者集體採訪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