罔顧「滅農」爭議 農村再生條例初審通過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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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顧「滅農」爭議 農村再生條例初審通過

2008年12月19日
本報2008年12年19日台北訊,陳誼芩報導

高雄縣美濃鎮的農村生活;圖片來源:我們的島農村再生條例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未來將交付朝野協商後逕付二讀。立委林淑芬昨(19日)下午召集各界關心台灣農業的人士,緊急舉行記者會指出農業再生條例的荒謬之處,恐造成農民沒土地、無家可歸,還要繳錢負債的困境。

「農村再生沒農民,農村再生沒農地,農村再生沒產權。」政大地政系系主任徐世榮這三大隱憂,總結農村再生條例的爭議。他指出,此條例並非為農民設計,而是以都市人活絡房地產為目的,未來很多農地將轉做建築用地,政府以土地活化之名行圈地計畫之實,透過立法手段,進行區段徵收、重劃或協議價購,將導致小農無以為繼。

徐世榮進一步表示,區段徵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但農村再生條例第22、23條僅說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前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以公開方式供民眾覽及提供意見……」他指出此將剝奪私人財產,受惠掌握地方派系的有力人士。

台大生物傳播系博士候選人蔡培慧也指出,這是圈地兼併的政策,不是農村再生,他認為農業再生要有完整的產銷政策。他表示此案不合理之處在於透過計畫美化,徵收農民土地後,提高土地價格,貧困的小農再也買不回自己的土地。出生於彰化芬園鄉農業家庭的立委林淑芬感嘆道:「多少農村青年離鄉工作,過去在都市失業了還有後路可退,可以回到農村討口飯吃,農村再生條例一但通過,這些人該怎麼辦?」農業運動者楊儒門說:「失業會不會是台灣農村新的開始?」不要再用行政手段破壞青年返鄉的路。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理事長林朝成,同時也是台南社區大學校長,長期在農村從事農村教育工作。他指出,「再生」一詞引自日本,為的是要振興在地產業,但台灣社會不把農村視為文化襲產,在農村再生條例中,更看不到農村文化的保存。在他的觀察中,台灣農村已逐漸地有所發展,不論是精緻農業、有機農業、還是休閒農業,都出現一線生機,通過農村再生條例反將扼殺台灣農業的發展。

編列10年2000億預算的農村再生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建設富麗新農村,特制定本條例。」林朝成說:「富麗,對農民來說,是多麼遙遠的夢。」國家靠強制性的法律要讓窳陋地區的農村,從「破爛」轉變成「富麗」?其中第31條還規定:「妨礙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地主或屋主需限期改善,否則主觀機關可『逕行改善』,且所需費用得由所有權人負擔。」

身為農家子弟、台灣農業觀察史《江湖在哪裡》一書的作者吳音寧表示,第31條的規定,完全是楊逵小說《模範村》一文描寫的情形,但小說的背景是日據時代,改善方法是在某幾間屋子加裝鐵窗,但依此條例卻可以大規模,「改善」農村土地及建物,農民將失去處分自己財產權的權利。

除了改善「有礙觀瞻」的屋子之外,威權式的法條還規定農村在地組織及團體應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提出社區共同認同的農村再生計畫。蔡培慧痛批,此舉以組織程序斲傷農村社會多元意見。楊儒門則質疑:「農民除了參加農會之外,還參加過什麼組織?」此法條將造成地方派系操弄資源。

民進黨團也認為,地方組織並無農村規劃的專業能力,應由地方政府聘任專業團隊主動規劃,再於地方舉辦公聽會並舉行公投定案,而不是由社區組織提出,並僅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並提出意見」就可以的。

林淑芬表示,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將交付朝野協商。應在野黨要求,在此之前得先辦公聽會,他呼籲如此欺負小農與貧農的滅農法案,應該撤案重新檢討,若完成三讀,將造成台灣農村的空前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