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臺《新市容環境條例》 明確隨地吐痰將罰款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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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臺《新市容環境條例》 明確隨地吐痰將罰款

2009年01月04日
摘錄自2009年1月2日中央日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亂倒生活垃圾等五項禁止行為被明確列入條例,違反相關規定的將給與20至50元、200元以下的罰款。

「城市市容環境是一個城市面貌和形象的綜合體現,更是一個地區城市化水準、人居環境品質、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樊建平表示,出臺《條例》對於提高政府和公眾的市容環衛意識、優化城市環境、提高公眾生活品質、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瞭解到,在環境衛生管理方面,今後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若不按規定線路、時間清運的,將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沼氣開發、堆肥、焚燒發電等資源化處理;此外,對危險廢棄物和有害廢棄物管理、城市內動物飼養管理都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