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帶回紀念品 勿觸保育法規──旅行社副理現身說法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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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帶回紀念品 勿觸保育法規──旅行社副理現身說法

2009年01月20日
本報2009年1月20日台北訊,易俊宏報導

年節將至,您是否安排出國渡假去?提醒您,出國觀光買紀念品,若買到「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不但物品會被沒收,可能還會官司纏身!一名旅遊業從業人員近日向本報反映兩年前的親身案例,除澄清錯誤報導,也希望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誤觸保育法網。

東南旅行社副理李樹軍兩年前因為上網拍賣花豹皮,而遭移送法辦。雖然當初此案是台灣首宗利用網路公開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案例,但法院裁定刑事局專案小組以「釣魚」的方式,偽裝成網路買家進行接洽,在沒有實質買賣的過程下,「並不構成犯罪行為」。李樹軍同時澄清,案發當時有多處錯誤報導,例如指稱他是以職務之便夾帶入境,但實際上豹皮入境時間是在1992年,那時他尚未至旅行社任職;而攜入行為本身雖構成違法,也已超過10年的追溯期。基於上述兩點理由,最後全案以不起訴偵結。

不過,由於這些經歷,讓李樹軍有機會瞭解以往不熟悉的保育事務與法規。他表示,目前會藉由「職務之便」,向同業加強宣導保育相關法令,同時也很樂意提醒遊客,購買紀念品時需注意是否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他建議旅客,如果無法判定商品種類,可以向專業導遊詢問,否則即有可能在旅遊地出關時,就遭到限制出境。

另一方面,林務局野生動物保育科科長林國彰指出,蜥皮、蛇皮及海龜類等保育動物的產製品,是民眾最容易觸法的項目,依物品類別不同,輕則將商品沒收,重則有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最高250萬元。林國彰以2007年統計數據為例,林務局受理申請鑑定的127件案例中,總共有42件遭取締、63人因違反相關法令而遭起訴。

林國彰表示,有意在春節假期安排國外旅遊的民眾,可於海關處索取林務局製作的相關宣傳折頁,千萬不要因誤觸保育法規,而破壞了旅遊的好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