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當認同〈停止盲目放流,避免基因污染〉的標題,從日前「櫻花鉤吻鮭的限定數量放流計畫...」等,也都是因應避免「基因庫狹窄化」或是「近親交配導致隱性基因或是壞基因顯現的機會」...等的考量。而目前,在台灣有太多的所謂善心人士,或因為宗教,或因為修德,或為了生態復育...等因素,大量地將鳥類、爬蟲類和魚類「放生」,尤其是魚類的放生數量,更是其中之冠!
前兩個放生的目的確實相當可議,但是目前沒有具體的法條可管,且在民意高漲和宗教勢力抬頭的當下,也很難有具體的作為。比較可行的方式,是透過立法和道德勸說(若有2~5%煙害防制的經費和廣告量,一定會有相當宏大的效果)。這些措施和法令一旦制訂之後,有了執行和管理的依據,再來討論一些根本的學理和所能導致的危害也還來得及!否則窮極學者一生疾呼,相信也沒有太多的效用。
至於第三個因素,這些「有志的學者」就能立即使得上力了!因為一些漁業的管理階層,不都是學長學弟妹的關係。同樣都是為了做一些「業績」的前提下,若是能有更響亮的口號,更義正嚴詞的理由,也不必另外爭取經費,更能師出有名的前提下,在「恢復資源的放流」行為上,不是更有機會達到目的?
若是提及放流的魚苗被少數人「標走」,筆者也是知悉多年。若是在高位者「無知」,還請多多下鄉去瞭解一下這個普遍存在的現象(我們萬能的檢察官在集中火力查「扁案」的當下,可能暫時無下兼顧這類的小案件,但稍後呢...?)。若是在高位者「已知」,是否請監察單位協助檢查體系,查察這個限向所隱藏的不法或是瀆職!雖然學界的袞袞諸公也能提出一些診斷後的現象,但是提出該如何解決才能名符其實的和社會對其尊崇位階的期待!
此外,已經在全省設置了如此多的水產研究中心,好好地利用這些中心的生產繁殖量能,培養出血緣、地緣不同,甚至從他地引入同種不同系的親代,以此為繁殖種魚的依據,與當地業者交換種魚(當然,需要一些規範和施行細則),進而繁衍日後欲限定數量放流的仔代。在源頭去控制基因庫的問題,會比日後機這些小魚放入大海之後,透過「標定」或是其他方式來確認仔代基因庫展沿的問題來得輕鬆且有「根據」。當然,將這些商機收回國家所有,又是另外的考量!此外,文章中相當推崇的「分子放流」技術,不曉得對一些標定之後,對生物的基因便抑或日後為了採集研究,對整體族群的衝擊有多大?在華麗的科學名詞下,或許引含了更多的科學衝擊!不是在推動一些新技術的前提下,應該要多多考量的?
最後是發表文章的「心態」和「用語」的問題!在心態上,牽涉到一些利益勾結或是私心的揣測,不用太多地著墨;至於「用語」方面,因為台灣做這些基因庫研究,並非學術界的主流。因此,能供作參考的統計數據或是寫文章的依據者,相當有限。當然,根據所學,做一些合理的推論,在一些教學行為或是言談間,或許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是,在一堆專有名詞堆疊出來的專業文章中,不是更應該有「確切」的數據或證據,來引證所提出的論點,比較妥當!尤其提及「不如歐美等國...」的字眼的同時,提出一些確切的比較數據,或是經由該國的某個單位所做了哪些供作,導致哪些成果...等,不是較容易讓讀者信服「台灣真的不如人」,抑或是一堆爛蘋果在比爛罷了!常在一些以科學包裝的評論性為文章中,每每以一些概括性或是抽象性的比擬,將台灣的不足擺在他國的不夠下踩。真的沒有做好,是真的該虛心檢討(寫文章的人更應該虛心檢討在自己的位子上,做了哪些的努力?),然後迎頭趕上。
但是,若是五十步笑百步的哥倆好,何苦妄自菲薄地貶抑自己呢?尤其是在一些標榜注重生態保育議題的單位,屢屢不承認台灣主權地位卻事事要求台灣政府或是製作節目醜化台灣的現況下,生態保育(尤其是國際級的生態保育工作)工作,已經不再單純世人於自然的共生共存法則了!
※本文原載於2009年2月15日台灣水產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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