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業者的綠色責任不可免 | 環境資訊中心
社論

販賣業者的綠色責任不可免

2005年09月24日
作者:波特曼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中秋節剛過,禮品包裝的環保問題又成為話題。還記得拿寶特瓶到便利商店換回收金的日子嗎?當年這項措施可說是一劑強心針,不但讓台灣的資源回收工作起死回生,也關係今日民眾的資源回收知識與習慣的養成。

時至今日,主要資源回收任務已由各地清潔隊接手,然而,包括便利商店在內的所有販賣業者、零售與通路商,仍無法免責!

根據廢棄物管理法第15條,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的廢棄物若具有不易清除與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與有害物質之成分、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這些特性,「販賣業者」就必須與物品或包裝、容器的製造、輸入業共同負擔起回收、清除與處理的責任。

至於應負擔回收責任的販賣業者種類,環保署於90年8月擴大公告,並在91年10月起改列在《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中,規定為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汽機車加油站、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販賣業、無線通信器材零售業、攝影器材零售業等容器或乾電池之販賣業者。

一言蔽之,販賣業者的責任,就是設置資源回收設施,提供消費者投置其所販賣的公告可回收的容器與乾電池。

然而,許多販賣業者卻為了顧及管理及效益,將店內資源回收設施置於不起眼角落,造成消費者使用意願低落。偏偏環保署近年政策,譬如廢日光燈管與生鮮托盤的回收推廣,是以販賣點回收為主。店家若不在消費者購買時告知可代行回收,許多消費者根本連手中物品的包裝可否回收都不知道,遑論還要將家中或辦公室裡的物品帶進商店回收?

以之前吵得沸沸揚揚的廢乾電池回收為例,商店櫃檯上可能擺滿商品預購名錄與促銷商品,乾電池回收桶卻被放置在櫃檯後方或地面,使消費者忽略而無法利用。先進國家的廢電池回收率都超過50%,但台灣僅有17%,明顯偏低,主因便是回收管道的不便利與不明確。

以商品生命週期的觀點來看,商品從原料、製造、消費至廢棄處理,販賣業者站在與消費者接觸的第一線。販賣業者首要環境任務,不僅僅只是不主動提供塑膠袋,還必須推廣綠色消費。現今環保意識高漲,當綠色設計產品推出市面時,也需要販賣業者在行銷推廣上的支持與鼓勵,才能促使台灣綠色消費習慣的成形。

販賣業者畢竟是以銷售為獲利手段,如何在鼓勵消費同時,又善盡環境責任?這需要業者與社會大眾展現智慧,並努力付諸執行。

 本文同步刊登於第204期《Taiwan News財經‧文化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