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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

都市計畫惡法,全民買單!

2009年05月28日
作者:OURs(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立法院於2009年1月7日修正公布「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一修訂案」,未來容積移轉得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此法一開將吸引大批建商向政府購買容積,每筆建案可增加40%容積,而政府可利用此代金開闢公共設施,增加地區公共服務水準。此法修訂看似可改變政府財政困境、開闢公設為全民謀福祉,房地產市場也能透過增加建坪相對降低土地成本,而能活絡市場經濟、降低售價等,對民眾、建商、政府真是三贏!

但,真的是這樣嗎?

在此修法中,區域內將只會有增加的容積,而不會有增加的公共設施。也就是說,一個區域裡可發展的建築高度、人口密度將平白增加到140%,但公園綠地、交通、下水道等設施「最多」只能開闢到100%,最後建築與人口密度增加,消防通道、馬路、公園都沒有增加,都市還有環境品質與安全可言?政府以增加公共設施為名變相向建商收取費用,這難道不是一個欺瞞社會的騙局?!

其實我們的都市計畫早已規劃多少居住人口需要多少的公共設施,居住區域的面積可以換算道路幅度與生活設施,如公園、市場或活動中心。「容積」是對於都市計畫區開發數量的管制,而公共設施是都市密集居住環境所需,為基本維生與安全而留設,此法一訂都市計畫管制力即將崩解!

再細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原本有「移出容積、接受容積」的兩地關係,但此修法中只有接受、沒有移出,早就不構成「容積移轉」條件,單純就是「容積買賣」!政府賣容積卻偷渡在「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裡面,立法單位帶頭違憲!行政機關不察,更接續於違憲母法中辦理行政命令之修訂,亦屬失職!

「容積」的價值是社會創造出來的,例如捷運開發帶動周邊房地產價值,所以容積應是屬於社會財產、政府代管,就像國有財產。「賣容積」如同賣國產,而賣國有土地是依據國有財產法,賣容積的法源依據在哪裡?再來,要賣哪裡的容積?怎麼計價?依營建署目前所提計算方式,以近日剛標售出去的台北市內湖國有土地為例,建商只要付9600萬就可以多蓋500至600坪,依房重業者預估未來市價每坪至少100萬計算,獲利將有3至4億,政府根本是是賤賣國產!

最後,賣容積的錢怎麼運用?立法機關只制訂賣容積方式,將權力下放地方政府卻未建立代金使用的監督、懲處機制,難不變成選舉綁樁財源,我們看到立法機關只努力於容積買賣的操作,卻不關心財源如何真正運用於公共設施用地!背後暗藏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一修訂案」是21世紀中華民國政府的另一個新騙局,立法機關帶頭違憲、內政部營建署未善盡都市發展主管機關之責提出質疑,還尾隨違憲之母法來修訂「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嚴重失職!廣大都市環境安全品質失守,市民們只有自求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