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水遭污染 竟無法可罰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灌溉水遭污染 竟無法可罰

2009年07月02日
摘錄自2009年7月1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農委會主管的「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比起環保署的「放流水標準」,在重金屬項目上,嚴格2到25倍,例如鉛的標準,前者是每公升0.1毫克,後者為1毫克。一旦逾越「放流水標準」,就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開罰,但「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是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所訂,只是行政命令,並沒有法律授權。

換句話說,業者排廢水到灌溉渠道,只要符合「放流水標準」,即使不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也不會被環保稽查人員開單取締。

根據農委會統計,目前合法的「搭排戶」共3600多戶,除畜牧業外,也包括電鍍業、紡織染整業、食品業、電子業等,其廢污水都可進入灌溉渠道。從桃園到屏東各地都有搭排情形。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副教授黃煥彰認為,工廠應退出農業區、灌溉渠道,灌排必須分離,才能阻絕污染,而不是找不到排廢污水的水路,經核准就可以搭排;一出問題,就要農民休耕,犧牲農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