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司馬庫斯部落 先繳清潔費摘錄自2009年7月3日民視新聞網報導 位在新竹尖石鄉的司馬庫斯部落相當偏遠,一切自給自足,從7月起在入口處設置管理站,收取清潔費,雖然費用可折抵住宿費,民眾大都可以接受,但因為部落所在地屬於公有土地,自行收費可能觸犯刑法,縣政府呼籲司馬庫斯部落和政府好好溝通,解決問題。 3名年輕人騎著機車,打算到新竹尖石鄉司馬庫斯部落好好放鬆一下,但從7月份起,要進入司馬庫斯多了一個收費站,請付錢,再進入。 告示牌上的收費公告寫著,腳踏車10元、機車30元、小客車100元、大客車200元,清潔費可以折抵住宿費,但怎麼會突然要加收清潔費?其實如果扣掉住宿後,收取的費用不多,但問題是在公有土地向民眾收費,可能已經觸法。 海拔1500公尺的司馬庫斯是台灣最偏遠的原住民部落,1979年才開始有電力供應,也因此司馬庫斯曾有「黑暗部落」的稱號,部落收取的費用將拿來維修巨木步道、廁所清潔、道路修復基金,致力觀光,但公有土地問題還沒解決前,司馬庫斯執意收費,恐怕還會有些爭議。 點閱數: 1168 | email this page
發表時間: 週五, 2009-07-03 10:59 提交人: 呂苡榕
個人倒是不那麼確定這件事情的"非法性". 這樣說好了, 原住民保留地是否和一般公有地有完全一樣的性質呢? 假如依照原住民基本法, 保留地有原住民與國家共管的意味, 那麼若是原住民經由正當程序而決定收費並不一定非法, 別忘了國家在國家公園甚至一般公園也有可能因為效率或者管理而進行收費. 為何不了解原住民就用漢人觀點論述司馬庫斯,台灣是殖民地區,軍閥主義施政,每個非原住民都是這種心態。原住民有一些想法就被批判以及枉法,收費或許可以商議,可是如果以土地管理應該沒有違法,平地人佔據原民土地多年,何曾對原住民繳過租金、納稅、繳費,平地人都是用白人政策管理台灣,很悲哀的民族,中日戰爭說被日軍姦淫擄掠,現在還不是這樣對原住民,以民主之名行殘暴之實,國家機器、國家政策最終利益是少數集權,小小收費好像暴動及叛國,去看看誰在販賣台灣利益,輪不到原住民,都會地區可以收停車費,原住民不行,不要再對原住民如黑奴一般。 上個月開車到墾丁白沙灣 我祖先日據時代前曾經擁有數十公頃土地 沒人會為了因為停車收費的地點是客家人/原住民/閩南人所在地點而不爽 我們可以自己找空地劃格子就收費 愛收多少就收多少 請注意之前的論述, 假如是純粹的公有地, 當然一定要有公權力者透過正當程序才可以收費 (地方政府當然也有權利做這樣的規定, 不一定非要中央政府不可). 可是個人認為, 原住民保留地在法的性質上和一般的國有地不同, 在歷史背景上更加不同. 而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上說明: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 其中辦法另以法律訂之, 最重要的當然是原住民基本法: 其中第六條寫著: 其中第20條寫著: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難道承認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是寫著好玩的, 連徵收清潔費的權利都沒有嗎? 這樣詮釋法律未免太過離譜, 個人認為只要這一帶的原住民明顯表現清楚的意願要徵收, 那麼在法律上應當沒有疑慮. 而行政規章沒有訂定清楚, 只是原民會和縣市政府的行政怠惰, 但行政怠惰並不能掩蓋已有的法律權利. 個人建議這個案件可以申請釋憲. 1.地方自治權還是有程序的,同時地方自治權也不是原住民才有的權利. 真有所謂的現有的遊戲規則嗎? 即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政府決定劃地收費時, 目前真得有嚴格的程序嗎? 恐怕是沒有. 即使有, 也要注意這些規定是對於沒有特殊性質的公有地而規定. 對於原住民保留地是否適用是很值得懷疑的. 原住民保留地在歷史上是原住民族社群公有的土地. 國家當初收歸國有的行為本身應是很明顯的違憲. 但以實際的情形而言, 原住民保留地目前的作用反而是在保障原住民土地不至於流失. 保留地的性質絕對和一般公有地不同. 原住民族基本法也特別承認其權利和共同管理的機制. 然而所謂的共同管理是指原住民在這些土地上的所有作為都要和漢人政府一起協商才能實行嗎? 恐怕不能如此詮釋. 因為一般的地方自治的情況下, 地方自治團體就已經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劃地收費了, 更何況保留地的權利是憲法特別標明, 又有特別法明白列出, 其適用的範圍顯然要比一般地方自治權要大得多才是, 怎麼可能和一般的地方自治權等而視之. 認為在釋憲之前, 這些權利因為沒有明白的規則, 所以並不存在. 這樣的想法比較傾向法實證主義. 不過個人並不傾向這樣的想法. 事實上權利應是一直存在的, 比方如果被非法拘押而釋憲成功, 國家必需賠償的是自非法拘押時開始的權利, 而不是從釋憲成功之後的權利. 顯然權利不會因為缺乏詳細的遊戲規則而消失. 就像我所遇到的 你打了比方說非法拘押 這件事正是我想講的 在者 你也提到了地方自治團體 有些不太明瞭您的想法, 在非法拘押的狀況下, 權利如同事後釋憲的解釋的確是受到損害, 怎麼會權利和規則(不合憲的規則)並行不悖. 你認為在權利有爭議的情況下, 假如"規則"賦予檢察官拘押權, 那麼他執行拘押也是正當的, 通常人們不會作如此的解釋. 假如拘押違反當事人的憲法權利, 即使合乎規則, 事後也會受到譴責. 舉一個比較實際的例子吧. 1970年代美國越戰時的徵兵. 由於當時美國國會並未對越南宣戰, 而越南戰爭對美國本身利益相關性不大, 因此有許多人反對這次戰爭的合憲性而抗拒徵召. 美國檢察官事實上的做法是, 完全不追究基於宗教理由而抗拒徵召者. 因為美國憲法明訂基於宗教良知的權利. 規則上他當然可以拘押這些人, 但因為憲法權利看起來十分明顯,拘押很可能是違憲的行為, 所以根本沒有進行. 但當憲法權利有爭議而不那麼明顯時呢? 除非有立即明顯的危險, 這些規則還是會被擱置. 因此對於基於道德良知而抗拒徵兵者, 檢察官認為憲法上並未明顯保護這些權利, 因為良知的自由太過廣泛, 但也不是立即拘押, 而是靜待最高法院的裁決後才採取行動. 任何法體系都會強調規則, 但是民主國家的法律系統必需把權利放在首位. 其實嚴格的依照規則根本是不可能的, 就像是規則並沒有明訂您有權利在網站上回應, 但是明顯的從憲法上賦予言論自由的權利, 當然會推論出有權利在網站上發表言論. 假如嚴格的依照規則, 我可以很強辯的爭論說, 我找不到任何規則"禁止原住民在原住民保留地上徵收清潔費". 事實上,我認為你的論點可以轉化成一個權利式的爭論. 即是你認為原住民任意收取清潔費, 損及一般人的權利. 那些權利呢? 自由通行的權利是比較弱的一個. 會讓你感到那麼不安的應當是另一個比較基本的權利. 在憲法上人民有接受"正當程序"的權利. 人民在接受行政處份時, 必需是由法訂的行政機關經過正當行政程序所訂出來的. 所以才會訂立"行政程序法", 明訂那些機關才可以稱作是行政機關, 怎樣的程序才是正當的程序, 並需是經過行政機關的正當程序, 行政處分才可以被接受, 這當然屬於人民基本的權利. 而你認為部落任意訂出徵收清潔費的行為, 當然違反正當程序, 損及一般人接受正當程序的基本權利. 所以我一開始就說, 不能肯定其非法性, 因為這裏顯然是有幾個權利在衝突, 必需由大法官權衡輕重做出決定. 對於原住民的權利, 我提出兩種可能性. 一種是土地權利, 另一個是自治權利. 土地權利其實是比較基本的, 假如原住民保留地其實有(部落的)私有地的性質, 那麼收費根本沒有什麼好爭議的, 行政程序法也沒有應用的空間. 即使在這點上有所爭議, 但是憲法和原住民族基本法都明訂原住民族有高於一般的自治權. (也就是高於地方制度法所規定那套由省,直轄市, 縣, 鄉鎮市村等自治法人團體所運行的自治權). 在此你又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所稱的自治, "並沒有清楚的規則" 所以不能實行. 再一次把規則放在權利上面. 其實這很明顯是漢人故意的拖延, 但我還是認為並不能因為漢人故意拖延, 原住民族的自治權利就消失了, 以部落為單位的自治是很自然又可行的. 也許你認為這類的自治並不符合地方制度法所描述的那種自治體系, 不符合規則, 所以是無效的. 不過原住民的自治權並不需要來自地方制度法, 它來自憲法和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特殊規定, 基於一般接受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原則, 本來就不必受地方制度法的約束. 在策略上, 原住民族本來就應當透過這些法爭議, 才能形成壓力, 使得自治的規則明白的訂立出來, 讓自治權利可以比較有效率的實行. 假如死守著規則, 等著瞧, 一百年後規則也不會訂出來. 這是為什麼法學者在討論 civil disobedience 時, 認為在權利與規則相衝突時, 假如沒有立即的危險, 應當要堅持權利, 促成規則的修改, 而不是先守規則, 在透過合法管道修改規則,再實現權利. 而國家應當容忍這些爭議, 不是立即用規則把人通通抓起來. 我想簡單的摘要一下爭論的要點. 其中之一是你認為規則定義權利(所以兩者之間才不會發生衝突), 這是很明顯法實證主義的立場. 而我認為權利先於規則, 這是詮釋法學的立場. 兩者都是法哲學上重要的學派, 爭論也好幾十年了, 不可能簡單的達成共識. 但我假設你可能抱有哈布斯式的社會假設, (沒有清楚的統治權的話, 社會將陷入極端的混亂之中)以及中國人傳統防微杜漸的想法(今天讓原住民收清潔費, 明天不知道會做出什麼大逆不道的事情). 這我就比較反對了. 另一點是你也承認, 這件事可能有爭議, 也許由大法官解釋是可以接受的途徑, 但不同的是, 在清楚的規則訂立之前, 你認為原住民族不能施行這些權利, 但我認為無論就策略或是權利上, 他們都應當伸張其權利. 至於墾丁青年在公有地上劃地收費, 和這場爭論一點關係也沒有, 就不需要再提了. 司馬庫斯是全台最後被開發的部落,在長老教會扶植的烏托邦樣版國度(社會主義-共同經營)下,有誰能知道部落在美麗包裝的背後依然存在著多少悲情故事呢?有將近一半拒絕加入共產經營住民的心聲,又有誰聽得見? 我們這一群未加入組織的部落居民一直努力追求如同山下的民主與自由經濟,想靠自己的雙手辛勤地打造未來,讓大家真正的喜歡司馬庫斯。我們但求與共同經營組織能立足於平等點上,但顯然地,現在的情況,令人失望。在部落裏長期不平等發展下,我們這一半司馬庫斯住民已式微凋零。現在即使您上山來看我們,我們也沒有能力接待你!或許再過些許時候~看看共同經營組織願不願意放我們一條生路吧! 披露司馬庫斯部落另一半住民心聲~~我們並不希望得到任何物質方面的支援,我們不是乞丐,我們有雙手,我們可養活自己,目前還在努力中!最大的希望是…希望有一天你到山上來時,我們有能力能接待你!! 也有能力靠自己養活一家人!! 「我們住在司馬庫斯 我們也不贊成收費! 」 發表新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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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豈可如此無限上綱
這是不是代表往後社區都可劃地封王
地方政府同樣可以如法泡製
增加收入 建設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