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可再生能源法》提出 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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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可再生能源法》提出 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

2009年08月26日
摘錄自2009年8月25日中國環境報北京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第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8月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本次會議為期4天,共有11項議程。會議將首次審議《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關於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情況的報告。

本次會議將審議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一項重要修改,擬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可再生能源法》於2005年審議通過後,對加快推動中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有重要作用。但是,現行《可再生能源法》雖然規定了全額收購制度,但難以落實。因此,本次會議審議的修正案草案將重點解決電網規劃和建設不適應可再生能源發電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與費用分攤機制不完善、配套優惠財稅政策未能有效落實等問題,並規定對可再生能源實施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將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年度收購指標和實施計劃,確定並公布對電網企業應達到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限額指標,電網企業應該收購不低於最低限額指標的可再生能源及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還規定,國家設立政府基金性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