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環保署中科「獻身記」



本報2009年10月13日台北訊,特約記者朱淑娟報導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環評審查,13日專案小組初審終於過關了。這個案子從今年4月7日第一次審查至今,匆匆半年已過,環保署、部份環評委員為了中科真是紅顏白了頭,如今案子過了九成(專案小組審查結論,要到環評大會確認才算過關),對上有所交待,想必也鬆了一口氣。

話說環保署對中科,真是無話可說,獻身又獻計,不惜為中科犧牲了自己,飽受責難。如今中科四期環評已過,中科任務圓滿達成,集功勞苦勞於一身。環保署為人作嫁,落得什麼?中科如果還有良心,千萬不能忘了今日環保署的焚身之恩。

精彩的「延續會議」、「旁聽要點」

13日環評,環保署的表現真令人開眼,簡直是驚奇連連。首先,環保署發明了「延續會議」、「旁聽要點」,意思是一個會如果沒開完需擇期再開,就叫作「延續會議」(奇怪,既然改天開了,不就是第二次嗎?)依「旁聽要點」規定,延續會議不再開放民眾發言,但可以旁聽(沒有說在那裏旁聽)。

中科四期半年來已開過多次「延續會議」,但環保署基本上還是開放民眾到場適度表達意見,且行政機關代表可全程參與。然而當日完全不同,門口大批警力,把彰化縣、雲林縣上千民眾全擋在門外,只開放少部分人旁聽,但只能在一樓旁聽室,四樓會議現場入口處門只開一半,管控進出。

今天,所有行政機關在環評委員討論時全都被請出場,雲林縣官員當場抗議環保署違反議事規則無效。

立委助理要憑「助理證」才能進場

環保署開放立委可以進入會場,但要求立委助理必需憑「助理證」才能陪同立委入場,立委田秋堇當場痛批,平常進出官府受到何等尊崇的立委助理,幾時受過這種氣?環保署的首開先例想必讓立委很難忘記。

13日環保署還為媒體創造了第一次。過去媒體聽環評會,基本上基於互信關係,可自由採訪,但當天環保署要求每位記者都得拿記者證換採訪證,逐一登記證號與姓名,會議結束後還一一回收。媒體記者對這種待遇嘖嘖稱奇。

環保署官員頻交耳

環保署常說,環評會是個獨立運作的委員會,因此審查時除了承辦人,以及很少數的主管外(只有重要案子才會出現),很少看到官員進入環評會。

13日可不一樣,不但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坐在主席、台大環工所教授鄭福田旁邊,主秘劉銘龍也頻頻進出會場,不時看到三人頻頻交換意見,一下耳語、一下筆談。環保署的主秘素有「內務總管」的傳統,之前幾任別說極少出現公開場合,更從沒見來過在環評會出現的。

現在這位主秘過去是環保界大老,想當年台塑鋼鐵案環評審查時,環保署也搞過一次「謝絕參觀」,是這位主秘帶著立委前來踢館,質疑環保署黑箱作業,最後環保署才低頭認錯。想當年意氣風發,如今換了位子…。

環評會主席向環保署副署長求救

環評會是委員制,每案的專案小組推派一位主席負責主持會議,協調環評委員意見。主席鄭福田卻要求環保署副署長邱文彥「協助」,邱到現場後不久即離去,鄭福田於稍後再度要求邱到場「協助」,但邱以工作忙拒絕。環評會主席需要環保署官員「協助」,這也是第一次吧。

而且,通常主席在綜合環評委員意見後做出合議並宣讀,但今天鄭福田念來念去語意含糊,最後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說,「我試著來念一下結論」,結果他這一試,洋洋灑灑念了15大項。文中諸多化學藥品、管制標準,念起來多艱難。這麼又臭又長的結論,恐怕不是一時三刻做得出來的。

環保署隨後也「非常有效率」地將這份結論打好字,拷貝分送,最後把中科、地方政府官員等人叫入場宣讀結論時,鄭福田再度需要別人「協助」,由環評委員李育明代宣讀了一遍。

尊重環評專業個屁

中科局長楊文科、副局長郭坤明會後眉開眼笑,真是中科的大喜之日啊。而另一邊,環保署官員個個鐵青著臉,如臨大敵,最後還落得被環保團體取笑,果真是人各有命。

「台灣地球憲章聯盟」執行長顏美娟與十多個環保團體專程給環保署長沈世宏送來「乖乖」,還在門口撂話,「文科先射箭,世宏再畫靶」,「尊重環評專業個屁」!

註: 神奇的審查結論

(一)本案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初期及中期(放流水量在6萬CMD以下),廢水得排放至舊濁水溪或濁水溪之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以下,後期或廢水量高於6萬CMD或牡蠣體內銅檢測濃度值超過100mg/kg濕重,應以海洋放流管排放。

2.放流水增訂管制限值如下:

  • 生化需氧量(BOD)最大限值15mg/L。
  • 化學需氧量(COD)最大限值60mg/L。
  • 懸浮固體(SS) 最大限值15mg/L。
  • 總氮(TN) 最大限值50mg/L。
  • 氨氮最大限值10mg/L。
  • 總磷(TP) 最大限值10mg/L。

3. 放流水增訂「總毒性有機物」管制限值1.37mg/L(項目包含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酚、 2-乙基己基酯、丁基苯基酯、對二丁基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氯仿、二氯溴乙烷、1,2,4-三 氯苯、甲苯、乙苯、2,4,6-三氯酚、2-氯酚、2,4-二氯酚、2-硝基酚、4-硝基酚、五氯酚、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蒽、四氯化 碳、萘、1,2-二苯基聯銨、異伏弄等32項及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

4.放流水排放以保護人體健康為第一優先,因 此放流水中的重金屬濃度係以水質擴散模擬可符合「水體分類水質標準」之「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為前提下,要求開發單位之廢水放流量如超過 4,000CMD時,放流水重金屬濃度管制限值如下:鉛0.2mg/L、鎘0.03mg/L、六價鉻0.35 mg/L、鋅3.5mg/L、汞0.005mg/L、砷0.35 mg/L、硒0.35 mg/L、銀0.35 mg/L、銦0.1mg/L、鉬0.6mg/L、鎵○○mg/L、錫○○mg/L。

5.開發單位如將廢水排放於「舊濁水溪方案」,應採行環境保護措施如下:

  • 為預防綠牡犡之發生,參考專案小組水產專家意見,必須讓河口養殖區之水體水質銅濃度低於0.01mg/L(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之銅濃度為 0.03 mg/L),因此放流水重金屬銅濃度係以水質擴散模擬可符合前述濃度為前提下,要求開發單位之廢水放流量如超過4,000CMD時,放流水重金屬銅管制限 值為0.07mg/L。
  • 開發單位應每月定期監測放流水可能影響養殖區域之牡蠣重金屬(鉛、鎘、六價鉻、銅、鋅、汞等6項)之含量,並送將逐月檢測結果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其中,牡蠣體內銅檢測濃度值如超過100mg/kg濕重,即應以海洋放流管排放。

6.放流水排放專管施設完成後,始得同意進駐廠商營運。

7.水源供應部分,調用農田水利會之農業用水量以6.65萬噸/日為上限,長期水源完成後即不得調用農業用水。

8.除自來水公司同意供給之0.48萬噸/日之水源外,開發單位應確保其與進駐廠商於施工與營運期間不得抽用地下水。

9.營運期間應持續進行環境監測作業,且應公開專案研究結果及例行監測資訊,另開發單位應成立監督小組,並由1/3居民代表、1/3公正人士及1/3開發單位代表組成,其主持人由公正人士推選擔任,監督事項應包括放流水影響及健康調查等2項。

10.規劃自經濟部水利署區域滯洪池調度之203萬立方公尺之土石方,不得改由其他方式調度。

11.營運前應完成背景健康調查, 並於營運後每5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12.化學品管制部分,開發單位應確保進駐廠商生產、輸入或使用每年大於1公噸之物質,其原料供應商應取得歐洲化學總署(ECHA)之廠商及物質註冊號碼,並應依歐盟REACh制度相關規定,進行化學品管理。

13.本案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量以800公噸為上限,並應採行排放量增量抵換方式,以具有同等之空氣品質維護效益,相關抵換措施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

14.溫室氣體部分,開發單位應確保進駐廠商採行BAT,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標竿值,BAT溫室氣體淨增量,於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後,應依其減量規定辦理;另確保駐廠商應裝置PFC去除設備,且其PFC氣體處理效率需達90%。

15.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二)上述「舊濁水溪方案」及「濁水溪方案」等2項放流水排放方案,經綜合考量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採行環境減輕對策後,均屬可接受之方案,開發單位應就環境、技術、經濟、管理等4方面充分檢討後,採行較佳方案。

(三)開發單位應依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書面意見予以補充、修正,納入定稿,送本署核備。

(四)本案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討論。

※ 本文同步刊載於作者部落格


發表時間: 週三, 2009-10-14 13:00 提交人: CLiao

發表時間: 週三, 2009-10-14 13:38 提交人: 凱文 (沒有被驗證)

那當然不可能是隨口念出的15項結論
光總毒性有機物,就必須參考書籍來制訂了~

我懷疑的是,海放就是解決超標之道嗎?
污染海洋原來可以當成國家政策喔!

發表時間: 週四, 2009-10-15 00:43 提交人: 秦鼓力 (沒有被驗證)

請珍惜:地球只有一個.
台灣不要汙染地球,千萬不要海放喔,因為地球有限 , 台灣排太多,韓國的面板與半導體廠就沒辦法繼續排 , 426新蓋的8.5代廠也沒辦法排 .
建議政府扶植:類似 GUCCI , LV ..等名牌 , 讓農夫不要再流汗 , 讓老農之子可以不花錢讀完博士 , 拿到博士不需要工作年薪5000萬 , 我們希望台灣成為快樂之"島" , 不要"倒" .
很奇怪,這些政治人物與教授都是讀書人 , 為什麼開會開到最後都是抗爭與幹譙???
明知道開會到最後會上街頭幹譙,為什麼不開始就幹譙 ???
如過沒有辦法扶持明星大品牌來賺錢 ,也不想汙染土地 , 就應該早一點開放去大陸 , 那邊還有很多地方可以污染 , 總之 , 華人污染的速度要快一點 , 一定要快過那些可惡的韓國人 ...
唉!!!為什麼南京大屠殺30萬人,日本人被幹譙的要死 , 國共內戰死了幾千萬 , 竟然過了就算了 , 幾千年來的殺戮 , 到處都是死人 , 只有228在賠錢??? .. 地球人類的歷史真的很奇怪

亞力安星球{地球研究辦公室} 啟

發表時間: 週四, 2009-10-15 10:00 提交人: 亞力安星球 {火星助理} (沒有被驗證)

地球上的同仁們辛苦囉
不就是排個廢水嗎?還要那麼勞師動眾?
咱們火星上都是直接往太空排放咧
往太空排放,就不會影響到「蚵農」,也不會影響到開心農場上的收成,
更別提海放管會不會影響到啥「媽祖魚」咧
有空來咱們火星上參訪一下吧

發表時間: 週四, 2009-10-15 10:30 提交人: 阿凱 (沒有被驗證)

洋洋灑灑的15項經典結論,歸納得真好阿!應該花了不少時間查文獻...

發表時間: 週四, 2009-10-15 11:55 提交人: cammi (沒有被驗證)

15項結論
根本沒有一項是環評委員提出的意見

一堆委員擔心的問題都沒解決
主席居然還是讓它有條件通過
都不知到它依憑的是甚麼??
最扯的是
居然還說

「上述「舊濁水溪方案」及「濁水溪方案」等2項放流水排放方案,經綜合考量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採行環境減輕對策後,均屬可接受之方案」

是哪裡可以接受了
沒人看得出來

面對污染會造成的問題
主席倒是對 環保署或是中科非常有信心

聽說中科三期一審被判環評無效
不知道將來四期是否也會有同樣命運??
只能說 這些官員要多燒香
保佑他們亂評亂通過的開發案不要出事

發表時間: 週四, 2009-10-15 18:08 提交人: 我聽風說 (沒有被驗證)

樓上的說:
「聽說中科三期一審被判環評無效
不知道將來四期是否也會有同樣命運??」

不知道真的假的,為什麼風沒有跟我說?
難道法院是環保團體開的?

發表時間: 週四, 2009-10-15 18:16 提交人: cammi (沒有被驗證)

http://twsousa.blogspot.com/2008/02/blog-post_02.html

google一下就會看到新聞了
我不知道風怎麼沒跟你說

另外法院不是環保團體開的
法院是中立的
所以這種環評才會被判無效

你可以在去查一下前因後果
就會更了解這些開發案與環保署之間的複雜關係

發表時間: 週六, 2009-10-17 01:40 提交人: 想告環保署... (沒有被驗證)

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違法
環保署一審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117號判決)

中科四期初審結論竟然還敢有條件通過環評
將來大會若維持該違法結論
一定會進入訴訟

受不了一錯再錯浪費司法資源的政府...

司法院網站可以查到中科三期判決全文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發表時間: 週二, 2009-10-20 09:43 提交人: 潮 (沒有被驗證)

看了半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文之結論有何功用?
EPA還是我行我素

摘錄部分結論:
七、綜上所述,本件就系爭開發行為是否對環境無重大影響而毋
須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既有未充分斟酌相
關事項而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資訊之判斷而有瑕疵,
本院自得加以審查,而認定原處分違法,即屬無可維持,訴
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
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發表時間: 週一, 2009-12-28 17:31 提交人: 大山 (沒有被驗證)

聽說的永遠只會聽說!
區委會、都委會、環評會,一起廢,因為承辦單位比委員更專業。相不相信,這個環評結論是承辦單位寫出來給委員過目的?! 哈,那委員會要幹嘛?政府花錢養了一群內奸與環團結合在一起,好笑,中華民國會一定會毀在這些人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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