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環保署中科「獻身記」本報2009年10月13日台北訊,特約記者朱淑娟報導
話說環保署對中科,真是無話可說,獻身又獻計,不惜為中科犧牲了自己,飽受責難。如今中科四期環評已過,中科任務圓滿達成,集功勞苦勞於一身。環保署為人作嫁,落得什麼?中科如果還有良心,千萬不能忘了今日環保署的焚身之恩。 精彩的「延續會議」、「旁聽要點」
中科四期半年來已開過多次「延續會議」,但環保署基本上還是開放民眾到場適度表達意見,且行政機關代表可全程參與。然而當日完全不同,門口大批警力,把彰化縣、雲林縣上千民眾全擋在門外,只開放少部分人旁聽,但只能在一樓旁聽室,四樓會議現場入口處門只開一半,管控進出。 今天,所有行政機關在環評委員討論時全都被請出場,雲林縣官員當場抗議環保署違反議事規則無效。 立委助理要憑「助理證」才能進場 環保署開放立委可以進入會場,但要求立委助理必需憑「助理證」才能陪同立委入場,立委田秋堇當場痛批,平常進出官府受到何等尊崇的立委助理,幾時受過這種氣?環保署的首開先例想必讓立委很難忘記。 13日環保署還為媒體創造了第一次。過去媒體聽環評會,基本上基於互信關係,可自由採訪,但當天環保署要求每位記者都得拿記者證換採訪證,逐一登記證號與姓名,會議結束後還一一回收。媒體記者對這種待遇嘖嘖稱奇。 環保署官員頻交耳
13日可不一樣,不但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坐在主席、台大環工所教授鄭福田旁邊,主秘劉銘龍也頻頻進出會場,不時看到三人頻頻交換意見,一下耳語、一下筆談。環保署的主秘素有「內務總管」的傳統,之前幾任別說極少出現公開場合,更從沒見來過在環評會出現的。 現在這位主秘過去是環保界大老,想當年台塑鋼鐵案環評審查時,環保署也搞過一次「謝絕參觀」,是這位主秘帶著立委前來踢館,質疑環保署黑箱作業,最後環保署才低頭認錯。想當年意氣風發,如今換了位子…。 環評會主席向環保署副署長求救 環評會是委員制,每案的專案小組推派一位主席負責主持會議,協調環評委員意見。主席鄭福田卻要求環保署副署長邱文彥「協助」,邱到現場後不久即離去,鄭福田於稍後再度要求邱到場「協助」,但邱以工作忙拒絕。環評會主席需要環保署官員「協助」,這也是第一次吧。 而且,通常主席在綜合環評委員意見後做出合議並宣讀,但今天鄭福田念來念去語意含糊,最後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說,「我試著來念一下結論」,結果他這一試,洋洋灑灑念了15大項。文中諸多化學藥品、管制標準,念起來多艱難。這麼又臭又長的結論註,恐怕不是一時三刻做得出來的。 環保署隨後也「非常有效率」地將這份結論打好字,拷貝分送,最後把中科、地方政府官員等人叫入場宣讀結論時,鄭福田再度需要別人「協助」,由環評委員李育明代宣讀了一遍。 尊重環評專業個屁 中科局長楊文科、副局長郭坤明會後眉開眼笑,真是中科的大喜之日啊。而另一邊,環保署官員個個鐵青著臉,如臨大敵,最後還落得被環保團體取笑,果真是人各有命。 「台灣地球憲章聯盟」執行長顏美娟與十多個環保團體專程給環保署長沈世宏送來「乖乖」,還在門口撂話,「文科先射箭,世宏再畫靶」,「尊重環評專業個屁」! (一)本案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初期及中期(放流水量在6萬CMD以下),廢水得排放至舊濁水溪或濁水溪之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以下,後期或廢水量高於6萬CMD或牡蠣體內銅檢測濃度值超過100mg/kg濕重,應以海洋放流管排放。 2.放流水增訂管制限值如下:
3. 放流水增訂「總毒性有機物」管制限值1.37mg/L(項目包含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酚、 2-乙基己基酯、丁基苯基酯、對二丁基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氯仿、二氯溴乙烷、1,2,4-三 氯苯、甲苯、乙苯、2,4,6-三氯酚、2-氯酚、2,4-二氯酚、2-硝基酚、4-硝基酚、五氯酚、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蒽、四氯化 碳、萘、1,2-二苯基聯銨、異伏弄等32項及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 4.放流水排放以保護人體健康為第一優先,因 此放流水中的重金屬濃度係以水質擴散模擬可符合「水體分類水質標準」之「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為前提下,要求開發單位之廢水放流量如超過 4,000CMD時,放流水重金屬濃度管制限值如下:鉛0.2mg/L、鎘0.03mg/L、六價鉻0.35 mg/L、鋅3.5mg/L、汞0.005mg/L、砷0.35 mg/L、硒0.35 mg/L、銀0.35 mg/L、銦0.1mg/L、鉬0.6mg/L、鎵○○mg/L、錫○○mg/L。 5.開發單位如將廢水排放於「舊濁水溪方案」,應採行環境保護措施如下:
6.放流水排放專管施設完成後,始得同意進駐廠商營運。 7.水源供應部分,調用農田水利會之農業用水量以6.65萬噸/日為上限,長期水源完成後即不得調用農業用水。 8.除自來水公司同意供給之0.48萬噸/日之水源外,開發單位應確保其與進駐廠商於施工與營運期間不得抽用地下水。 9.營運期間應持續進行環境監測作業,且應公開專案研究結果及例行監測資訊,另開發單位應成立監督小組,並由1/3居民代表、1/3公正人士及1/3開發單位代表組成,其主持人由公正人士推選擔任,監督事項應包括放流水影響及健康調查等2項。 10.規劃自經濟部水利署區域滯洪池調度之203萬立方公尺之土石方,不得改由其他方式調度。 11.營運前應完成背景健康調查, 並於營運後每5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12.化學品管制部分,開發單位應確保進駐廠商生產、輸入或使用每年大於1公噸之物質,其原料供應商應取得歐洲化學總署(ECHA)之廠商及物質註冊號碼,並應依歐盟REACh制度相關規定,進行化學品管理。 13.本案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量以800公噸為上限,並應採行排放量增量抵換方式,以具有同等之空氣品質維護效益,相關抵換措施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 14.溫室氣體部分,開發單位應確保進駐廠商採行BAT,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標竿值,BAT溫室氣體淨增量,於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後,應依其減量規定辦理;另確保駐廠商應裝置PFC去除設備,且其PFC氣體處理效率需達90%。 15.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二)上述「舊濁水溪方案」及「濁水溪方案」等2項放流水排放方案,經綜合考量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採行環境減輕對策後,均屬可接受之方案,開發單位應就環境、技術、經濟、管理等4方面充分檢討後,採行較佳方案。 (三)開發單位應依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書面意見予以補充、修正,納入定稿,送本署核備。 (四)本案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討論。 ※ 本文同步刊載於作者部落格 點閱數: 1216 | email this page
發表時間: 週三, 2009-10-14 13:00 提交人: CLiao
請珍惜:地球只有一個. 亞力安星球{地球研究辦公室} 啟 地球上的同仁們辛苦囉 15項結論 一堆委員擔心的問題都沒解決 「上述「舊濁水溪方案」及「濁水溪方案」等2項放流水排放方案,經綜合考量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採行環境減輕對策後,均屬可接受之方案」 是哪裡可以接受了 面對污染會造成的問題 聽說中科三期一審被判環評無效 http://twsousa.blogspot.com/2008/02/blog-post_02.html google一下就會看到新聞了 另外法院不是環保團體開的 你可以在去查一下前因後果 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違法 中科四期初審結論竟然還敢有條件通過環評 受不了一錯再錯浪費司法資源的政府... 司法院網站可以查到中科三期判決全文 看了半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文之結論有何功用? 摘錄部分結論: 聽說的永遠只會聽說! 發表新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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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當然不可能是隨口念出的15項結論
光總毒性有機物,就必須參考書籍來制訂了~
我懷疑的是,海放就是解決超標之道嗎?
污染海洋原來可以當成國家政策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