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左手成立台江國家公園 經濟部右手批示採礦圖利礦商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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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左手成立台江國家公園 經濟部右手批示採礦圖利礦商

2009年10月23日
作者:林子淩(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今年6月30日前閣揆劉兆玄在台南視察鹿耳門抽水站工程時,親口對外宣佈成立台灣第一座濕地國家公園-台江國家公園,但就在9月9日內閣總辭前一天,經濟部前部長尹啟銘、礦務局長朱明昭明知台江國家公園已通過成立、又避開國家風景區已存在之事實,無視經建會、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營建署及台南縣政府的反對,在下台前一天堅持發函同意統貫礦業公司申請位在台江國家公園區內的採礦權展延,一次將開採期限展延到2019年3月25日。

統貫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從1995年3月26日取得台南縣七股鄉五塊寮海岸地方的礦業權後,歷經14年餘從未申請開工,一直到去年7月30日,該公司才趕在礦業權到期前申請展延,且只花5000元的申請費就取得經濟部的展延同意權。光憑著這張經濟部發出展延10年的同意函,統貫礦業即使未來沒有開工採礦、沒有販賣礦石營利,內政部卻得依照礦業法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將統貫的礦業權地區劃設為禁採區。光是以台江國家公園令其開採權益受損的理由,統貫公司即可憑同意函獲得鉅額的補償金。

在經濟部函發同意礦權展延之前,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曾連續三次發函反對提醒經濟部。其中在9月1日函中明白指出,該礦區所在地位於98年8月19日行政院經建會已通過且將在近期內完成公告及掛牌營運的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內,請礦務局將成立台江國家公園之時程納入審查之考量。但9月2日經濟部竟回函表示,礦區雖在台江計畫範圍內,但因為國家公園法定程序還沒完成,可等公告程序完成後,營建署再依礦業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辦理,而該項辦理方式就是發給業者補償金。

9月8日內政部營建署再次發函要求經濟部斟酌,函中明確表示:「...惟為避免未來生態保育與礦物開採之衝突及所衍生礦業法第57條第2項損補償之公帑浪費,請貴局妥為斟酌本案礦業權之展延期限。」沒想到隔天9月9日,也就是內閣總辭的前一天,經濟部前部長尹啟銘、礦務局長朱明昭無視內閣已進入看守狀態,仍然發函同意對統貫作出礦業權展延的決定,讓業者可以在國家公園範圍內開採砂鐵,有效期限一給就是十年。

以近幾年太魯閣國家公園為例,經濟部礦務局就曾以因國家公園的設立,讓原先租地挖礦的業者因無法採礦有所損失為由,而依「礦業法」第57條第2項和第31條第2項,針對遭到禁採或申請採礦權展限卻被駁回的礦業權者,分別於2006年和2007年由太管處各編列9000萬及3000萬元,補償位於太魯閣國家公園內的15家礦業權者。

依照礦業法第27、31條規定,申請礦業權的禁止地域包括國家公園和風景特定區,統貫申請所在地位於「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範圍內,經濟部及礦務局明知礦區位於「風景特定區」竟通過申請,已違反礦業法。經濟部礦務局仗著台江國家公園未完成法定程序,且無視國家風景區已存在之事實,執意知法違法,為此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將在近期內具狀,向檢調單位告發經濟部前部長尹啟銘和經濟部礦務局長朱明昭違法圖利廠商。

紅線為國際級重要溼地「曾文溪口溼地」範圍,內有黑面琵鷺保護區,桃紅色框內為近年海岸侵蝕嚴重區域,可與下圖2009衛星空拍圖對照。(圖片來源:2007國家重要濕地彙編)

黃色框內即統貫礦業所領礦區位置,該19公頃的礦區位於曾文溪口,全部位於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內。(圖片來源:2009 GOOLE EARTH)

台江國家公園陸域範圍分區計畫圖(圖片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以上圖示可見,統貫申請之礦區全部位於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內,部份為一般管制區、部份為特別景觀區,其珍貴的景觀資產一旦破壞將永遠無法回復,並將嚴重危害黑面琵鷺重要的渡冬棲息覓食地。倘若該生態環境受到破壞影響黑面琵鷺的生存,必然也會引發全球各界的注目撻伐。

台江國家公園計畫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