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12年 流浪狗依然是「垃圾」?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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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12年 流浪狗依然是「垃圾」?

2009年11月05日
本報2009年11月5日台北訊,特約記者朱淑娟報導

丟棄家裏的狗狗,或自以為好意把狗送到收容所,你可知正在把狗狗送往地獄?

台灣「動物保護法」實施已12年,但至今依然把流浪狗當垃圾,任由清潔隊捕捉,且捕捉後未依法送到「收容所」,而是丟棄在非法的「留置所」。

所謂「留置所」多數在垃圾堆、公墓旁、沒人管理,狗狗成天與垃圾、糞便為伍,沒有水、沒有食物,生病、受傷、死亡無人聞問,直到像垃圾一樣死去。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經過三年調查,深入全台326個鄉鎮,調查捕犬、留置、收容現況。昨(4)日舉行記者會,控訴中央及各縣市政府長久以來集體、大規模拿人民納稅錢虐待流浪貓狗。

流浪狗不是廢棄物  不應由清潔隊捕捉

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指出,動物保護有關捕犬的精神,是協助流浪中的貓狗找到暫時的家。但台灣政府卻把流浪狗當垃圾,且至今未依動保法精神對待流浪貓狗,多數縣市由清潔隊(269個鄉鎮,占全部鄉鎮的83%)、而非動物保護人員捕捉,還有縣市委外捕犬,把流浪狗當「廢棄物」。

研究會要求,捕犬業務應回歸動保主管機關農政單位,並仿效歐美改以「專任動物管理人員協助保護流浪犬貓」方式管理。

捕捉後的狗被棄置在非法的留置所

研究會訪查122處留置所,佔全台87%,發現104個非法留置所。依動保法規定,捕捉後的狗要立即送往收容所,動保法中並沒有「留置所」的設計,但如果因路途遙遠,需要暫時安置,必須提供充足的水及食物。

陳玉敏說,研究會人員到留置所拿水給狗喝、買便當給狗吃,花了很長的時間都沒人阻止,表示留置所根本沒人在管。而從狗重傷、骨瘦如柴看來,留置時間已相當久,並非暫時安置。

農委會承諾立即調查非法留置所

農委會畜牧處畜牧行政科長林宗毅,今天在現場看到動保團體播放的調查錄影帶後表示,許多縣市的作法的確有違動保法規定,這是地方主管業務,今天立即發函各縣市,並於近日完成調查。他強調,全台現在39個收容所。

林宗毅表示,雖然法中並沒有「留置所」,但如各縣市反映,捕犬後因運送時間或人力有困難,有必要留置短暫時間再送到收容所,可以提出說明。留置期間「留置所」負責人視同動保法的「飼主」,須善盡「飼主」責任(註1)。

飼主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依動保法第25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各縣市應立即成立「動物保護處」

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表示,目前全國25縣市中,只有11個縣市設置動物保護專責機關。其中台北市最進步,今(2009)年10月7日市議會已三讀通過,提升原有「動物衛生檢驗所」位階,成立「動物保護處」。

反觀中央政府,農委會至今將動物保護工作,放在「畜牧處」下的「畜牧行政科」。「畜產行政」與「動物保護」專業有別,無法兼顧。要求農委會應立即成立「動物保護處」,專責動物保護工作,以提昇動物福利。

73%收容動物被安樂死

農委會統計,1999到2008年各縣市收容所共收容流浪犬近90萬隻,其73%被安樂死,只有16%被認養(許多是被私人收容所領走),另有10萬隻狗不知去向。

政府常宣導民眾,不想養的狗可送到收容所,讓民眾誤以為對動物已盡了心意,但事實上,狗狗進入收容所七天內如無人領養,就被安樂死(註2)。

研究會要求,政府應告知民眾真相,同時宣導民眾,養寵物就要照顧牠一生,不應丟棄動物,或不責任地把狗送到收容所。

研究會要求政府立即回應以下訴求,否則將發起抗議行動:

  1. 立即關閉全台104處嚴重虐待流浪犬貓且違法的留置所。
  2. 根據動保法,追究留置、收容所虐待動物的行政責任或刑責,並要求收容所限期改善。
  3. 收容所管理及資訊透明化,安樂死作業公開或接受監督,全面提升動物福利。
  4. 參考先進國家,研擬更嚴格的「寵物繁殖買賣管理」,並具體落實執法。
  5. 全面檢討現行捕犬思維及政策,改以促進良好動物福利為依歸的「專任動物管理人員協助保護流浪犬貓」方式管理,讓末端減量工作發揮教育功能。
  6. 訂定動物福利標準,落實於同伴動物的管理與保護。
  7. 中央應儘速成立「動物保護處」,統整全國動物保護相關業務。

詳情可瀏覽「台灣『奇蹟』──從生命到垃圾」網站,請全民協助監督動物福利作為。

註1:動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註2:依動保法第12條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其中包含收容所的動物,收容第七天沒人認領、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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