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南部供水條例 夾帶吉洋人工湖 朝野協商過關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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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南部供水條例 夾帶吉洋人工湖 朝野協商過關

2010年04月16日
本報2010年4月16日台北訊,特約記者朱淑娟報導

立法院14日朝野協商,通過「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預算從原訂的6年500億加碼到540億。其中最受矚目的是,編列 170億的吉洋人工湖夾帶過關。水利署預計4月底通過二、三讀,立即推動。

原本行政院版的特別條例第6條要享有環評豁免權,但未獲立委支持。水利署副署長吳約西表示,未來會依環評法規定辦理。

原行政院版第6條指:「辦理本條例各項計畫工程,經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核通過而尚未施作者,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限制;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其計畫內容有變更者,得經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核通過後,逕行辦理,免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吉洋人工湖2001年6月29日通過環評審查,但因爭議過大直到現在並未開發。原規畫設ABCDE五個湖區,現縮小面積先做CD湖。用地310公頃,水域面積260公頃,總工程費約217億。預計每天供水14萬噸。

依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開發案核定後三年內未開發必須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過關後才能推動。另外,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原案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10%以上者,應重作環評,不只做差異分析而已。

吉洋人工湖環評通過至今不只三年,而且光是開發面積就相差近60%(原案700公頃,新案310公頃),依以上兩法規定吉洋人工湖應重作環評無庸致疑。

不過水利署長楊偉甫今天在水利署的記者會中回答記者問題時,認為吉洋案是縮小規模,因此只需送環境差異分析,不必重作環評。但他強調,這點要由環評專案小組認定,「我們絕對尊重。」

吉洋人工湖案爭議再起

吉洋人工湖計畫夾帶在南部特別條例中已引發民間關注,民眾質疑吉洋案投入170億只為了每天供應14萬噸水,不符合成本效益。

而且當地地下水水位高,有些地下水位離地表只有1.4公尺,而人工湖要挖12米深,不必引水,地下水就快把湖裝滿,等於把300公頃的地下含水層曝露出來。而枯水期時還要蓄水,農民擔心賴以為生的地下水都給人工湖抽走。

楊偉甫表示,豐水期時山崩嚴重,水庫濁度高供水困難,吉洋人工湖是為了當作高屏溪的備用水源。

外界質疑吉洋案是為了賣砂,楊偉甫強調,八八水災後南部地區水庫淤砂,現砂石太多了,吉洋案並非為了賣砂而設。人工湖未來地下水與地面水將聯合運用。

條例主要推動工作包括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水庫更新改善及淤積處理、調度及備援系統提升、新水源開發四大項。

2項附帶決議,包括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應加強在地住民照顧,優先雇用在地居民、協助就業,並成立保育志工團體。另外將加強宣導水庫及其集水區保育及相關法規,減少濫墾、濫伐、濫建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