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教法》三讀通過 機關學校每年要上4小時環境課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環教法》三讀通過 機關學校每年要上4小時環境課

2010年05月19日
摘錄自2010年5月19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環境教育法」,100年起,從小學生到總統馬英九,每年都要上滿4小時環境教育課。根據環境教育法,未來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將設置「環境教育基金」,推動環境教育工作,凡是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中以下學校以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的財團法人,其職員及學生,每年都必須參加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課程。

環境教育課程為透過演講、討論、實驗、實習、網路學習、體驗、參訪、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及實作等方式,每次實施4小時。環境教育課程可不能蹺課,凡是未依法辦理的單位,將被處5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單位相關負責人還必須接受最高8小時的環境講習。

同時,中央主管機關將辦理環境教育機構以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為保障目前已從事環保教育團體權益,立法院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自本法通過後,針對各民間團體申請環境保護的相關經費補助,不得要求人員應具備經環境教育法的認證資格。

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表示,本法施行後可以讓環保工作落實到學校教育、生活教育和社會教育,未來每個機關無分主管、無分部屬,大家都必須陸續接受環境教育課程,就連馬英九總統以及行政院長吳敦義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