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里7位農民代表昨(15)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公民訴訟,委任林三加律師表示,此案是確認中科三期七星基地開發許可無效,並要求執行假處分。
林三加說7月30日法院已作出裁定,要求七星基地停止開發行為,行政機關卻以「停工不停產」解套。行政院國科會認為,友達及旭能的開發行為與中科三期的開發案無關,所以中科三期停止開發行為時,友達及旭能不須停止開發行為。
按照環保署、國科會及中科管理局的邏輯,則中科三期開發案是不包括友達、旭能之開發行為。而友達、旭能所進行的開發行為按照規定必須進行環評審查,但相關資料顯示友達和旭能的開發行為皆未進行環評。這種矛盾,讓農民再提公民訴訟確認「開發許可」無效。
林三加表示,8月12日已向環保署提出公民訴訟告知函,8月13、16日對中科管理局提出中科三期應停止開發行為之請求。此次公民訴訟控告對象包括環保署、國科會、中科管理局,主要訴訟內容包括:
1.環保署應命友達、旭能停止中科三期園區內開發行為,包括停止園區內開發行為包括施工及營運。
2.環保署應依環評法22條註針對友達、旭能公司各處新台幣150萬元罰緩。
3.法院確認國科會、中科局對友達、旭能公司所核發的各項開發許可無效。
4.國科局、中科管理局立即命令友達、旭能停止在中科三期園區內開發行為。
林三加說,政府機關之做為顯示未站在公共利益思考,9月2日法院駁回之環保署抗告清楚指出目前中科三期廠商所繼續施作的工程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但國科會、中科局未告知廠商停止開發行為,農民只好再提公民訴訟。他說,7位原告是代表代表所有台灣人民提出訴訟,為台灣環境永不妥協。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
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