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地區,即將展開史上最大規模的土地變賣?由立委王廷升、國民黨團與民進黨團各自提出的《東部發展條例》(草案),原擬在昨(12)日朝野協商,但因條文中充斥公有土地大量釋出與破壞國土計畫精神,遭地球公民基金會、荒野保護協會、綠黨等團體痛批完全違背永續發展的精神。最後,草案並未通過朝野協商。
20多個環保團體昨天召開記者會並發表聯合聲明指出,《東發條例》關注到當地民眾關注的實際問題,值得肯定,但土地開放部分卻使民間團體十分擔憂,一旦草案通過,將意味著東部大量公有土地的財團化,違反社會公平正義,摧毀東部珍貴的自然與人文特色。
目前,花東兩縣有高達87.5%是公有土地。但是,從日據時代的土地登記制度到國民政府的國有土地劃定,無論原漢族群,許多人民都受到政府不公平的待遇,導致雖世代居住卻始終無法取得所有權,至今必須向政府繳納租金。這樣的情形在花東兩縣市特別明顯,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卻更是政府漠視人民基本權益及自主性的偏遠地區。
聲明稿指出,在立院各版本的東發條例中,開宗明義聲稱將以「資源永續」方式大幅促進花東的發展,作法卻是排除大量土地相關法規,便於將國公有土地快速釋出給財團利用,此法勢必將加劇東部的觀光產業發展爭議,包括花蓮的七星潭濱海渡假村開發案、台東的杉原美麗灣飯店,均是著名的案例,其中,美麗灣飯店更寫下環評遭判違法卻仍獲發執照的惡例。
目前有關東部發展條例的爭議,環團彙整如下:
一、花東地區會有高達87.5%的國有土地,是因為狹窄的花東土地非山即海,地質不穩定、環境非常敏感,建築安全及環境承載量皆需經審慎評估。
二、許多東部民眾世代居住於這些國有土地,卻始終無法取得所有權,特別是原住民部落社區。假如解編土地後,到底誰可以取得地上權?民眾個人無法提出通過東發條例審核之建設計畫,但財團或企業卻可以?沒有了土地,部落、社區的自主性和文化重建工作該如何進行下去?
地球公民基金會等環團主張:土地釋出需要有更細緻、嚴謹的法律做為審查後盾,政策決定過程亦應透明。而粗糙的東發條例草案,將使全民共有的珍貴公共財快速遭財團私有化。
環團主張,東部發展條例應該以「庶民經濟、人民自主」為考量,期望政府能夠不只懂得以大規模土地開發吸引財團投資,也需發展微型經濟模式「圖利」花東在地民眾,包括推動小農經濟的可能,是地方長久以來持續討論的方向。因此,國會立法應該多傾聽地方人民的心聲,將花東的未來真正回歸到在土地上生活這件事,讓錢留在地方,才是「東部發展」最重要的關鍵。
【參考資料】
草案全文下載網址:
民進黨版 http://0rz.tw/BfsAF
國民黨版 http://0rz.tw/4BNrL
王廷升版 http://0rz.tw/TTP5U
國民黨版 第八條 經行政院東永小組認定有助於東部區域永續發展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東永小組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 |
王廷升版 第七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東部區域永續發展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除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外,由縣主管機關核定之,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 |
民間團體意見 1. 土地使用變更茲事體大、牽涉層面廣,訂定一年之審議期限,機關難免為趕進度而草率行事。 2. 應刪除「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此項目。 ◎評論:此條文將大幅破壞「國土計畫法」制度。 |
國民黨版 / 王廷升版 第九條 / 第八條 前條經認定之東部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用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民進黨版 第七條 經行政院「東部地區永續發展政策推動小組」核定有助於東部發展之重大計畫,其所需使用土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 |
民間團體意見 ◎評論:排除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意指土地租賃不再經過民意機關(縣議會)同意。許多公有土地位於環境較敏感區之土地,如森林地、土石流潛在區、海岸...等,土地釋出排除相關法規,又無區位限制條件,後果不堪設想,民間訴求將環境敏感區排除。 |
國民黨版 第十條 為發展東部重點產業,在兼顧環境保育條件下,使國公有及公營事業土地達到有效利用,區域內國公有及公營事業土地,必要時土地管理機關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縣(市)政府辦理規劃及招商作業。 |
王廷升版 第九條 為發展東部重點產業,在兼顧環境保育下,使國、公有及公營事業土地達到有效利用,於必要時,土地管理機關得將區域內國、公有或公營事業土地委託相關機關辦理規劃及招商作業。 |
民間團體意見 ◎評論:國有財產法中,國營事業、軍隊、機關、學校等「國有公用」土地不可有其他營收,但此條文卻將這部分土地也納入可釋出給財團的範圍,恐徹底破壞「國有財產法」之制度。 |
◎土地法25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國有財產法28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訂用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