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法規預告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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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法規預告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2011年02月16日
本報2011 年2月16日台北訊,洪美惠整理報導

關渡自然公園環境教育中心的觀鳥平台。圖片來自:維基百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表示,環境教育法已於99年6月5日公布,將在一年後開始施行,後續相關子法正陸續研擬中,其中「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已研擬完成草案,目前正辦理法規預告,環保署歡迎社會各界提供意見。

有關環境教育法相關的子法,其中「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係針對全國各地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輔導設置成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並加以認證、評鑑及管理,希望逐步建立及提供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成為優質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環保署強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設置應尊重並維護自然生態資源與特色,應避免興建不必要之人工裝置或設備。該署鼓勵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與適當之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場所,來申請認證。也就是說,例如如動物園、植物園、國家森林遊樂區、博物館、焚化廠、資源回收站,甚至一片溼地、一段河川或一個社區,只要經營管理者,發揮這些場所本身的特色,設置解說人員及規劃良好的課程方案,經過審查就可以認證成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未來這些設施場所取得認證後,這些認證的設施場所可因門票、解說導覽費或其他收入而獲利,更願意繼續投入環境教育工作。

此外,目前各級政府所管理的許多設施場所,大都缺乏解說人員及課程方案,未來可透過此項制度的推動,促使各級政府重視,即使在人事經費緊縮下,也許能透過招募環境教育志工或者與民間團體合作,達到目標。目前臺灣已有多起這樣的案例進行中,例如臺北市政府將關渡自然公園交由野鳥學會管理,宜蘭縣政府將雙連埤交由荒野保護協會管理等。未來透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制度的推動,應可促成更多這樣的合作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