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多時的後灣京棧大飯店開發案,因區位選址牽涉到生態敏感區,爭議不斷。18日國家公園委員會中,墾丁國家公園原須就後灣京棧大飯店預定地如何使用提出細部計畫,讓開發單位據此修改開發計畫。然而有環團爆料,細部計畫乃出自開發廠商之手!立法委員林淑芬強烈抨擊,由開發單位規劃國家公園的發展方向,國家生態保育的整體性還存在嗎?
屏東縣車城鄉後灣村海邊京棧大飯店開發案,總面積為3.4236公頃,其中開發面積有75%為私人土地,由墾管處劃定為遊憩區;因緊鄰海生館,且依法須與墾丁國家公園全區整體規劃,雖已於2009年12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但仍須通過國家公園委員會細部計畫以及開發計畫審查。
17日記者會上,林淑芬指出本案多項不合理之處,包括國有財產局竟以「未知」屬保安林情況下,與京棧飯店簽訂核准開發契約書,其中即包含2筆國有土地。依據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2項,國有保安林地屬於國有公用財產,並依森林法第24條規定,保安林地應用於公益用途,是不得出租的。
林淑芬說,該土地座落位置現場即插示保安林地告示牌,地籍資料也註記為保安林地,國產局卻推說不知,明顯瀆職。
林淑芬質疑,租借國有公用土地給京城集團,目的是藉由保安林來擴大綠帶面積。此外,由於京城集團自己私有土地未緊鄰道路,若退縮6米則開發面積將會縮小;因此,利用租用國有土地的方式,解決因畫出隔離綠帶而縮小開發面積的問題。
另外,林淑芬更指出,海生館將1-2公頃土地以3年10萬8千元的價格租給開發商作為停車場使用,有圖利財團之嫌。
林淑芬痛批京棧飯店開發案,根本是政府機關為集團飯店量身訂製。他要求國產局應該立即和開發商解約,同時公佈是否還有類似出租國有地的案例,檢調也應該介入偵辦。
對此,國產局組長王彩葉表示,開發商範圍內總共有24筆土地,有6筆是國產局列管的國有非公用土地,並且是在審議過程中才發現有2、3筆土地是保安林地,若林務局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認為有撥用之需,國產局會請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撥用。
墾管處處長林青於媒體表示,「飯店興建地屬國家公園遊憩區範圍,必須將保安林一併規劃,但建蔽率仍是扣除保安林面積後30%,目前飯店通過的建蔽率只有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