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Duke Energy空污案 「民間檢察總長」誕生 | 環境資訊中心
田蒙潔

美Duke Energy空污案 「民間檢察總長」誕生

2011年07月25日
作者:田蒙潔(美國密蘇里洲律師)

攝影:Preet Zinda美國的空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於1963年。隨著環境保護的議題愈來愈受到美國社會的重視,1970年和1977年時,國會大幅修正空污法,最大的特色是提供公民訴訟(citizen suit)的權利,其次是嚴格控管空氣污染源。根據新修正的空污法,新設電廠和經過大幅整修的老舊電廠,必須適用較嚴格的排放標準,希望藉此淘汰老舊的高污染電廠。國會為了減少對業界的衝擊,修正空污法時特別訂定「祖父條款」,符合一定規定的祖父級老舊電廠,只要不進行大幅整修,就可繼續適用較寬鬆的舊排放標準。

然而出乎國會意料之外的是,各大電力公司大鑽法律漏洞,以規避「大幅度整修」的方式,大肆擴充老舊電廠的產能,讓享有舊排放標準的高污染祖父級電廠繼續大量供電,而且這種嚴重違法污染空氣的惡劣行徑持續20多年,直到20世紀末。

2000年,柯林頓總統8年任期屆滿前臨去秋波,實現環保的政治承諾,由環保署在全國各地的聯邦法院,根據空污法控告分駐全國不同區域的10家大電力公司,包括美國第一大核能發電的Duke Energy電力公司。

以Duke Energy為被告的訴訟,一審的原告是美國環保署,包括Environmental Defense 的三個環保團體,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參加訴訟,一審法院於2003年時判決Duke Energy勝訴。2005年,第4巡迴上訴法院再判Duke Energy勝訴,環保署基於各地上訴法院對10個案件的判決結果並不一致,且敗訴案件多於勝訴案件,決定放棄上訴的機會。雖然負責執行空污法的主管機關環保署決定中途下車,環保團體卻堅持到底,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也就是原告改由環保團體領銜的Environmental Defense v. Duke Energy Corporation案。

2007年,聯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判決環保團體勝訴,為環保署贏得了最後的勝利,成功的對抗長期鑽法律漏洞的大電力公司,迫使全美的電力公司以低污染的新發電廠,替代高污染的老舊祖父級燃煤發電廠,在國會修正空污法30年後,才終於靠「民間力量」落實了當初的立法目的。

在Duke Energy案中三個環保團體所扮演的角色,在美國有個非常崇高的稱呼,就是「民間檢察總長」。在美國,檢察總長是總統的內閣閣員之一,司法部的首長,代表政府提起公訴,相當於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的首長,我國目前的檢察總長是黃世銘先生。

民間檢察總長源自於美國的普通法,當一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若訴訟結果除了能滿足個人的私利外,也能加惠於有相同際遇的其他多數人,因而兼具促進公益的效果時,法院便視該名訴訟人為「民間檢察總長」,判給律師費,奬勵其對促進公共利益的貢獻。美國空污法的「公民訴訟」,就是源自於普通法的民間檢察總長。

空污法是美國環境相關法律中,第一個提供公民訴訟權的法律。美國國會隨後在150多種法律中,納入公民訴訟的規定。原則上,環保公民訴訟的原告是環保團體或當地居民,被告不是大企業或大財團,就是違法或怠惰的政府機關,對於落實國家的環境政策目標別具意義,因為政府機關必須面對來自各方的政治壓力,執行法律時又有力有未逮的問題,而且有時本身就是違法者,不依法行政,「公民訴訟」正好可以彌補行政機關執法不彰的缺失,代替政府執行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

美國過去40多年環境保護上的成就,必須歸功於國會奬勵公民訴訟的立法、開明進步的法院判決,和稱職扮演「民間檢察總長」的公民和環保團體。公民訴訟是公民參與的利牙,也是公民參與公共事務最理性、最積極和最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