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倒廢電鍍液 雄院:貽害子孫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偷倒廢電鍍液 雄院:貽害子孫

2011年11月22日
摘錄自2011年11月21日中央社高雄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劉姓與黃姓男子被控涉嫌偷倒含強酸的廢電鍍液,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將2人各判處1年6個月,所屬科技公司裁處罰金新台幣50萬元;法官說,被告貽害後代子孫。

雄院判決指出,2名被告為這家科技公司的實際經營者,明知處理電鍍過程中所產生的含重金屬強酸廢液具有毒性,對環境危害重大,竟為圖謀小利和節省營運成本,在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下,非法傾倒強酸廢液。

判決書表示,2名被告嚴重破壞自然環境保育和公共衛生,貽害子孫後代,並使國家社會必須耗費相當的資源與成本清除,犯罪所生危害非輕。

雄院承審法官調查審理後,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將2名被告各判處1年6個月,所屬科技公司裁處罰金50萬元。